功能主治:外生殖器和肛周尖锐湿疣。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的活性成分为咪喹莫特。 |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分维A酸0.5毫克,辅料为二甲亚砜,白凡士林,轻质液状石蜡,十八醇,单硬脂酸甘油酯,甘油,十二烷基硫酸钠,三氯叔丁醇,香精。 |
|
生产企业 |
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人福成田药业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40285 |
国药准字H20043615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外生殖器和肛周尖锐湿疣。 |
用于寻常痤疮及角化异常性疾病。 |
|
用法用量 |
1.每周3次(星期一、三、五或二、四、六),临睡前用药。在医生处方下合理用药以发... |
局部外用。洗净患处后,取适量本品涂于患处,每晚睡前1次。 |
|
副作用 |
多数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无任何不良反应。用药数次后,临床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多为轻、中度的局部皮肤炎症反应,如局部皮肤可出现红斑、水肿、糜烂、溃疡、脱屑、灼热、疼痛、瘙痒等;偶有短暂低热,以上症状停药后均能迅速恢复,如反应轻微,可继续用药;若反应严重应及时停药并就医。 据国外资料报道,与咪喹莫特乳膏可能有关的不良反应包括:用药部位不适;疣体部位反应(灼烧、色素沉着、发炎、瘙痒、疼痛、皮疹、敏感、溃疡、刺痛、压痛);远侧部位反应(出血、灼烧、瘙痒、疼痛、压痛);全身反应:疲劳、发热、流感样症状;中枢和周围神经系统:头痛;胃肠系统:腹泻;肌肉-骨胳系统:肌痛。 |
外用本品可能会引起皮肤刺激症状,如灼感、红斑及脱屑,可能使皮损更明显,但同时表明药物正在起作用,不是病情的加重。皮肤多半可适应及耐受,刺激现象可逐步消失。若刺激现象持续或加重,可在医师指导下间歇用药,或暂停用药。 |
|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B类孕期用药:在大鼠和大白兔致畸研究中没有发现咪喹莫特有致畸毒性。大鼠给予高致畸毒性剂量[相当于人用剂量(mg/m²)的28倍]的咪喹莫特,可观察到子代体重减轻和骨化延迟。发育毒性研究中,给予妊娠大鼠相当于人用剂量的8倍咪喹莫特,其后代未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局部应用咪喹莫特是否通过乳汁排泄尚未知悉。 儿童用药:12岁以下儿童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确定。 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
|
成分 |
外生殖器和肛周尖锐湿疣。 |
用于寻常痤疮及角化异常性疾病。 |
|
药理作用 |
药理作用:咪喹莫特能够在用药局部诱生多种细胞因子及相关产物,从而产生免疫调节和间接抗病毒作用。咪喹莫特在体内、外均能有效地诱生包括α-干扰素(IFN-α)和肿瘤坏死因子(TNF-α)等多种细胞因子。在体外能诱导人外周血单核细胞生成下列多种细胞因子:α-干扰素(IFN-α)、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白细胞介素(IL-1α、IL-1β、IL-6、8、10)、集落刺激因子(C-CSF、GM-CSF)以及巨噬细胞类炎性蛋白(MIP-1α、MIP-1β)等。咪喹莫特乳膏局部外用(0.05μg/cm2)1小时后皮肤中的IFN-α和TNF-α的浓度达到高峰。咪喹莫特的两种代谢产物—S-26704和S-22770具有相似的免疫活性。 毒理研究:咪喹莫特乳膏最大浓度18.3%,按1.0g/kg给药,进行大白兔皮肤局部给药毒性试验,连续给药一周,除有轻微的红斑形成外,未见明显的皮肤刺激作用,未发现对豚鼠皮肤有致敏作用。本品无致癌、致突变、致畸毒性。 皮肤耐受性试验表明咪喹莫特对人正常皮肤无刺激性。 |
本品可促进表皮细胞更新,调节表皮细胞增殖和分化,使角质层细胞疏松而容易脱落,有利于去除粉刺,并抑制新的粉刺形成。 |
|
注意事项 |
咪喹莫特乳膏用于治疗尿道内、阴道内、宫颈内、直肠内或肛内的人乳头瘤病毒疾病尚未进行评价,因此不推荐用于这些适应症。本品的常见局部皮肤反应有红斑、糜烂、脱皮和水肿。有可能发生严重的局部皮肤反应,应用中性皂和水将用药部位乳膏清洗掉。皮肤反应减轻后,可恢复使用咪喹莫特乳膏。没有有关用其它皮肤类药物治疗生殖器/肛周疣后立即使用咪喹莫特乳膏治疗的临床经验,因此,在用任何药物或手术治疗生殖器或肛周疣后需待其组织恢复后方可推荐使用咪喹莫特乳膏。咪喹莫特乳膏有可能加重皮肤炎性反应。 5%咪喹莫特乳膏对生殖器/肛周疣的传染性的作用尚不清楚。患者在使用5%咪喹莫特乳膏时应接受下列信息和指导: 1.治疗局部不可用敷料封包。 2.用药期间避免性接触(生殖器官、肛门或口),包括使用避孕套的性生活,咪喹莫特可能会减低避孕套的功效。 3.建议用药6-10小时后,用中性皂和清水将药物洗去。 4.未行包皮环切术者,若疣患发生在包皮内,应每天将包皮上翻清洁。 5.如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就诊。 6.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该药。局部破损处应避免使用本品,避免接触眼睛、口、鼻等部位。 |
1.用药部位避免日光照射。 2.儿童慎用。 3.不应大面积使用。 4.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5.哺乳期妇女在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育龄妇女用药期间严禁受孕。 6.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7.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8.用于治疗痤疮,起初数周可暂加剧,仍应继续治疗6周以上才能达到最大疗效。 9.本品可能引起严重刺激或脱屑,不宜用于皮肤皱褶处。 10.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