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用于治疗由特定微生物敏感株引起的下列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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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的主要成分为利奈唑胺。 |
本品的主要成份为卡马西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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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吉林省博大伟业制药有限公司 |
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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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203278 |
国药准字H31020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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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用于治疗由特定微生物敏感株引起的下列感染: |
1. 癫痫:部分性发作:复杂部分性发作、简单部分性发作和继发性全身发作。全身性发作:强直、阵挛、强直阵挛发作。2. 三叉神经痛和舌咽神经痛发作,亦用作三叉神经痛缓解后的长期预防性用药。也可用于脊髓痨和多发性硬化、糖尿病性周围性神经痛、患肢痛和外伤后神经痛以及疱疹后神经痛。 3. 预防或治疗躁狂-抑郁症;对锂、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无效的或不能耐受的躁狂-抑郁症,可单用或与锂盐和其他抗抑郁药合用。4. 中枢性部分性尿崩症,可单用或氯磺丙脲或氯贝丁酯等合用。5. 酒精癖的戒断综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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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1、MRSA感染的成年患者用利奈唑胺600mg每12小时一次进行治疗。 (1)在有限的临床经验中,6例儿童患者中的5例(83%),利奈唑胺对其感染的革兰阳性病原体的最低抑菌浓度为4μg/mL,经利奈唑胺治疗后临床痊愈。然而,与成人相比,儿童患者的利奈唑胺消除率和全身药物暴露量(AUC)的变化范围更宽。当儿童患者的临床疗效未达到最佳时,尤其是对于利奈唑胺最低抑菌浓度为4μg/mL的病原体,在做疗效评估时应考虑其较低的全身暴露药量、感染部位及其严重程度、以及潜在的病情(见[药代动力学]-特殊人群、儿童和[儿童用药])。 (2)在对照临床研究中,研究方案所设定的治疗所有感染的疗程为7-28天。总的疗程由治疗医生根据感染部位和严重程度及病人对治疗的反应而制订。 (3)当从静脉给药转换成口服给药时无需调整剂量。对起始治疗时应用利奈唑胺注射液的患者,医生可根据临床状况,予以利奈唑胺片剂或口服混悬液继续治疗。 2、静脉给药 (1)利奈唑胺静脉注射剂为单次使用的即用型输液袋(见供给中容器的尺寸)。静脉给药时,应在使用前目测微粒物质。用力挤压输液袋以检查细微的渗透。鉴于无菌状况可能受损害,若发现有渗透应丢弃溶液。 (2)利奈唑胺静脉注射剂应在30-120分钟内静脉输注。不能将此静脉输液袋串联在其他静脉给药通路中。不可在此溶液中加入其它药物。如果利奈唑胺静脉注射需与其它药物合并应用,应根据每种药物的推荐剂量和给药途径分别应用。利奈唑胺静脉注射剂与下列药物通过Y型接口联合给药时,可导致物理性质不配伍。这些药物包括:二性霉素B、盐酸氯丙嗪、安定、喷他眯异硫代硫酸盐、红霉素乳糖酸脂、苯妥英钠和甲氧苄啶-磺胺甲基异恶唑。此外,利奈唑胺静脉注射与头孢曲松钠合用可致二者的化学性质不配伍。 3、如果同一静脉通路用于几个药物依次给药,在应用利奈唑胺静脉注射液前及使用后,须输注与利奈唑胺静脉注射剂和其它药物可配伍的溶液(见可配伍静脉注射液)。 可配伍的静脉注射液: (1)5%葡萄糖注射液,USP。 (2)0.9%氯化钠注射液,USP。 (3)乳酸林格氏液,USP。 在使用时方可拆除输液袋的外包装袋。在室温下贮藏,避免冷冻。利奈唑胺静脉注射液可呈黄色,且随着时间延长可加深,但并不负面影响药物的含量。 |
成人常用量:1.抗惊厥,初始剂量每次100-200mg,每天1-2次,逐渐增加剂量直至最佳疗效。 2.镇痛,开始一次0.1g(1片),一日2次;第二日后每隔一日增加0.1-0.2g(2-4片),直到疼痛缓解,维持量每日0.4-0.8g(4-8片),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过1.2g(12片)。 3.尿崩症,单用时一日0.3-0.6g(3-6片),如与其他抗利尿药合用,每日0.2-0.4g(2-4片),分3次服用。 4.抗燥狂或抗精神病,开始每日0.2-0.4g(2-4片),每周逐渐增加至最大量1.6g(16片),分3-4次服用。每日限量,12-15岁,不超过1g(10片);15岁以上不超过1.2g(12片);有少数用至1.6g(16片)。通常成人限量为1.2g(12片),12-15岁每日不超过1g(10片),少数人需用至1.6g(16片)。作止痛用每日不超过1.2g。 儿童:儿童按体重10-20mg/kg。维持血药浓度应在4-12ug/ml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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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本品禁用于己知对利奈唑胺或本品其他成分过敏的患者。 1、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正在使用任何能抑制单胺氧化酶A或B的药物(如:苯乙肼、异卡波肼)的患者,或两周内曾经使用过这类药物的患者不应使用利奈唑胺。 2、引起血压升高的潜在相互作用: 除非能够对于患者可能出现的血压升高进行监测,否则利奈唑胺不应用于存在以下潜在临床状况或同时使用以下类型药物的患者: (1)高血压未控制的患者,嗜铭细胞瘤、类癌、甲状腺机能亢进、双相抑郁、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或处于急性意识模糊状态的患者。 (2)使用以下任何药物的患者:S-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三环类抗抑郁药、5-羟色胺S-HT、受体激动剂(曲普坦类)、直接或间接拟交感神经药物((包括肾上腺素支气管扩张药、伪麻黄碱和去甲麻黄碱)、血管加压药物(如: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类药物(如:多巴胺、多巴酚丁肢)、哌替啶或丁螺环酮(见[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动物数据表明,利奈唑肢及其代谢产物可进入乳汁,因此使用本品治疗之前和期间应停止哺乳(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3、与5-羟色肢类药物潜在的相互作用: 除非密切观察患者5轻色胺综合征的体征和/或症状,否则利奈唑按不应用于类癌综合征的患者和/或使用任何以下药物的患者:S-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三环类抗抑郁药,5-羟色胺S-HTI受体激动剂(曲普坦类药物)、哌替啶或丁螺环酮(见[注意事项]、一般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
1.神经系统常见的不良反应:头晕、共济失调、嗜睡和疲劳。 2.因刺激抗利尿激素分泌引起水的潴留和低钠血症(或水中毒),发生率约10-15%。 3.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变态反应,Stevens-Johnson综合症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症、皮疹、荨麻疹、瘙痒;儿童行为障碍,严重腹泻,红斑狼疮样综合症(荨麻疹、瘙痒、皮疹、发热、咽喉痛、骨或关节痛、乏力)。 4.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腺体病,心律失常或房室传导阻滞(老年人尤其注意),骨髓抑制,中枢神经系统中毒(语言困难、精神不安、耳鸣、颤、幻视),过敏性肝炎 ,低钙血症,直接影响骨代谢导致骨质疏松,肾脏中毒,周围神经炎,急性尿紫质病,栓塞性脉管炎,过敏性肺炎,急性间歇性卟啉病,可致甲状腺功能减退。因注意有一例合并无菌性脑膜炎的肌阵孪性癫癎患者,接受本品治疗后引起脑膜炎复发。偶见粒细胞减少,可逆性血小板减少,再障,中毒性肝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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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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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能通过胎盘,是否致畸尚不清楚,妊娠早期需慎用;本品能分泌乳汁,月尾血药浓度60%,哺乳期妇女不宜应用。儿童用药:本品可用于各年龄段儿童,具体参考用法用量。老年用药:老年患者对本品敏感者多,常可引起认知功能障碍、激越、不安、焦虑、精神错乱、房室传导阻滞或心动过缓,也可引起再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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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本品用于治疗由特定微生物敏感株引起的下列感染: |
1. 癫痫:部分性发作:复杂部分性发作、简单部分性发作和继发性全身发作。全身性发作:强直、阵挛、强直阵挛发作。2. 三叉神经痛和舌咽神经痛发作,亦用作三叉神经痛缓解后的长期预防性用药。也可用于脊髓痨和多发性硬化、糖尿病性周围性神经痛、患肢痛和外伤后神经痛以及疱疹后神经痛。 3. 预防或治疗躁狂-抑郁症;对锂、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无效的或不能耐受的躁狂-抑郁症,可单用或与锂盐和其他抗抑郁药合用。4. 中枢性部分性尿崩症,可单用或氯磺丙脲或氯贝丁酯等合用。5. 酒精癖的戒断综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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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因为开展临床试验的条件各不相同,在某种药物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率不能与另一种药物在临床试验中的不良反应率直接比较,并且可能无法反映在临床实践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率。 (1)在治疗非复杂性皮肤和皮肤软组织安然(uSSSI)的换这种,25.4%的使用利奈唑胺的患者和19.6%的使用对照药物的患者至少出现一起与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对于所有其它适应症,20.4%的使用利奈唑胺的患者和14.3%的使用对照药物的患者至少出现一起与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 (2)在这些研究中,按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统计,85%的利奈唑胺不良事件为轻至中度。发生率超过2%的不良事件。利奈唑胺最常见的不良事件为腹泻(不同研究中发生率为2.8-11.0%),头痛(不同研究中发生率为0.5-11.3%)和恶心(不同研究中发生率为3.4-9.6%)。 (3)其它在II期和III期研究中报告的不良事件包括:口腔念珠菌病、阴道念珠菌病、高血压、消化不良、局部腹痛、瘙痒、舌褪色。 2、在治疗uSSSI的患者中,3.5%的使用利奈唑胺的患者和2.4%的使用对照药物的患者因与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疗。对于所有其它适应症,2.1%的使用利奈唑胺的患者和1.7%的使用对照药物的患者因与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疗。最常见的、与药物相关并因此而停止治疗的不良事件为恶心、头痛、腹泻和呕吐。 (1)以下为频率基于临床研究中的全因数据的药物不良反应。这些研究共招募2000名成年患者,给予推荐剂量的利奈唑胺长达28天。报道最多的为腹泻(8.4%)、头痛(6.5%)、恶心(6.3%)和呕吐(4.0%)。 (2)导致治疗停止的最常见药物相关不良事件有头痛、腹泻、恶心和呕吐。约3%的患者因出现药物相关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疗。 (3)上市后报告的其他不良反应在以下的频率类别为“未知”,因为无法根据现有数据估计实际的频率。 3、使用利奈唑胺治疗期间观察到并报告了以下不良反应,这些反应按以下频率分类:极为常见(≥1/10)、常见(≥1/100至<1/10、少见(≥1/1000至<1/100罕见(≥1/10000至28天的患者中为15%(8/53)。 4、儿童患者: (1)基于500名左右儿童患者(从出生至17岁)的临床研究的安全性数据未表明利奈唑胺对儿童患者的安全特性不同于成人患者。 (2)在215例出生至11岁和248例5至17岁(其中146例为5至1岁,102例为12至17岁)的儿童患者中评价了利奈唑胺的安全性。患者入选至两个Ⅱ期阳性药物对照的临床研究cel中,最长用药28天。研究中,按不良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利奈唑胺组报告的不良事件中归为轻至中度的分别为83%和99%。对革兰阳性菌感染的住院儿童患者进行的研究中!(患者医年龄为刚出生至11岁),患者按2:1随机地分入两组(利奈唑肢比万古霉素),利奈唑胺组写公万古霉素组的死亡率分别为6.0%(13/215)和3.0%(3/101)鉴于这些患者均有严重的基础一疾病,因此不能建立因果关系。研究中,利奈唑胺组儿童患者发生率至少为2%的不良事件。 (3)在治疗uSSSI的儿童患者中,192%的使用利奈唑肢的患者和14.1%的使用对照药物的患者至少出现一起与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对于所有其它适应症,18.8%的使用利奈唑胺的患者和34.3%的使用对照药物的患者至少出现一起与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 (4)在治疗uSSSI的儿童患者中,1.6%的使用利奈唑胺的患者和24%的使用对照药物的患者因与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疗。对于所有其它适应症,0.9%的使用利奈唑胺的患者和6.1%的使用对照药物的患者因与药物相关的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疗。 5、实验室检查的改变 (1)当剂量最高达到600mg每12小时一次、最长达到28天时,利奈唑胺与血小板减少相关。在III期阳性药物对照的临床研究中,成人出现明显血小板减少(定义为低于正常值或基础值的75%)患者百分比,利奈唑胺为2.4%(发生率的范围为0.3-10.0%),对照组为1.5%(发生率的范围为0.4-7.0%)。在一项刚出生至11岁的住院儿童患者的研究中,出现明显血小板减少的(定义为低于正常值或基础值75%)的患者百分比,利奈唑胺组为12.9%,万古霉素组为13.4%。在另一项5岁至17岁的门诊儿童患者的研究中,出现明显血小板减少(定义为低于正常值或基础值75%)的患者百分比,利奈唑胺组为0%,头孢羟氨苄组为0.4%。利奈唑胺相关的血小板减少似与疗程相关(通常疗程均超过2周)。大多数患者的血小板计数在随访阶段恢复至正常/基础水平。在III期临床研究中,血小板减少患者未见临床相关的不良事件。出血事件仅见于利奈唑胺同情性应用项目中的血小板减少患者;不能确定利奈唑胺在这些不良事件中的作用(见警告)。 (2)其它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变化显示,无论是否与药物相关,利奈唑胺与对照药之间均无明显差别。这些改变一般无显著的临床意义,未导致停药,并且是可逆的。成年和儿童患者出现至少一次明显血常规、血生化异常。 6、上市后的经验 利奈唑胺上市后的临床应用中有骨髓抑制报道(包括贫血、白细胞减少、全血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参见警告)。曾有周围神经病和视神经病有时进展至视觉丧失的报道。应用利奈唑胺过程中,有乳酸性酸中毒的报道。(见[注意事项],一般注意事项)。虽然上述报道主要出现在应用利奈唑肢超过推荐的最长应用时间(28天)的患者中,但在用药时间较短的患者中也有报道。利奈唑胶合用5-羟色胺类药物,包括抗抑郁药物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的患者中,有S-羟色胺综合征的报告(见[注意事项],一般注意事项)。在利奈唑胺应用的过程中有惊厥的报道(见[注意事项],一般注意事项)。过敏性反应立血管性水肿、描述为StevensJohinson综台征的皮肤水疱也有报道。曾有使用利奈唑底后出现牙齿和舌褪色的报道。在己知结果的病例中,牙齿褪色可以通过专业牙科清洁、手工除垢)来清除。有低血糖包括症状发作的报道(见警告)。这些不良事件可能由于其产重性的报告的频度、与利奈唑胺可能的相关性,或同时伴有以上多种因素而被列出。由上述件为自发性报告,无法知晓其来源于多大样本的患者人群,故不能对其发生率进估计,也不能准确地判定其与用药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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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为减少耐药细菌的产生,并确保本品和其他抗菌药物的疗效,利奈唑胺应该仅用于治疗或预防已经证实或者高度怀疑由细菌引起的感染性疾病。 1、警告: (1)在应用利奈唑胺的患者中有出现骨髓抑制的报道(包括贫血、白细胞减少、全血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在已知转归的病例中,停用利奈唑胺后血象指标可以上升并回复到治疗前的水平。出现这些影响的风险似乎与疗程有关。使用利奈唑胺治疗的老年患者出现血恶液质的风险高于年轻患者。血小板减少在严重肾功能不全(无论是否正在接受透析)患者中更常见。 (2)对应用利奈唑胺的患者应每周进行全血细胞计数的检查,尤其是那些用药超过两周,或用药前已有贫血、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骨髓抑制,或合并应用可降低血红蛋白水平、抑制白细胞计数、对血小板计数或功能产生不良影响、能导致骨髓抑制的其他药物,患有严重肾功能不全的患者;接受治疗10-14天以上的患者或患慢性感染既往或目前合并接受其他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只有在可以密切监测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和血小板计数的情况下这些患者才能使用利奈唑胺。 (3)对发生骨髓抑制或骨髓抑制发生恶化的患者应考虑停用利奈唑胺治疗。除非绝对有必要继续治疗,在此情况下应更频繁地监测血细胞计数并采取适当的处理策略。 (4)此外建议,应每周监测接受利奈唑胺的患者的全血细胞计数(包括血红蛋白水平、血小板、白细胞总数和分类计数),不论其基线血细胞计数情况如何。 2、在同情性使用研究中,利奈唑胺疗程超过最长推荐的28天时会增加严重贫血发生率。这些患者经常需要输血。上市后也有需要输血的贫血病例报告,更多病例出现在接受利奈唑胺治疗超过28天的患者中。 (1)上市后曾报告过铁粒幼细胞贫血病例。在已知其发病时间的患者中,大多数患者的利奈唑胺疗程超过28天。大多数患者在停用利奈唑胺后,无论是否接受贫血治疗,都可以完全或部分康复。 (2)在成年和未成年的狗和大鼠中,曾观察到骨髓抑制、脾脏和肝脏的髓外血细胞生成减少、胸腺、淋巴结和脾脏的淋巴细胞减少的现象(见【药理毒理】)。 (3)在一项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包括插管部位感染的研究中发现死亡率的不均衡。 (4)一项利奈唑胺对比万古霉素/双氯西林/苯唑西林治疗血管内导管相关感染的重症患者的开放性研究中,发现两组死亡率的不均衡[利奈唑胺组死亡率为78/363(21.5%),对照组为58/363(16.0%);比值比为1.426,95%可信区间为0.970,2.098]。其因果关系尚未确定,病死率的不均衡主要发生于革兰阴性菌感染、革兰阴性菌和革兰阳性菌混合感染或基线未分离到病原菌的利奈唑胺组患者,在单纯革兰阳性菌感染的患者中未发现死亡率的不均衡。影响死亡率的主要因素为基线时的革兰阳性菌感染情况。单纯革兰阳性菌感染的患者死亡率相似(比值比为0.96;95%置信区间:0.58-1.59),但基线时合并其他病原体或无病原体感染时利奈唑胺治疗组的死亡率明显更高(p=0.0162)(比值比为2.48;95%置信区间:1.38-4.46)。治疗期间以及停用研究药物后7天内死亡率最异常。利奈唑胺治疗组较多患者在研究期间感染革兰阴性菌病原体,并死于革兰阴性菌病原体引起的感染和多种微生物感染。因此,治疗复杂性皮肤和软组织感染时,只有在无替代治疗方案可用时,利奈唑胺才可应用于已知或疑似合并感染革兰阴性菌的患者。在这些情况下,必须同时开始抗革兰阴性菌治疗。 3、利奈唑胺未被批准且不应用于治疗导管相关血流感染或插管部位感染的患者。 利奈唑胺对革兰阴性病原体没有临床疗效,不适用于治疗革兰阴性菌感染。如确诊或疑诊合并革兰阴性菌病原体感染,立即开始针对性的抗革兰阴性菌治疗十分重要(见[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1)抗生素相关腹泻和结肠炎: ①使用几乎所有抗菌药物(包括利奈唑胺)时都曾有伪膜性结肠炎报告。因此,如果在接受任何抗菌药物后患者出现腹泻,则应考虑伪膜性结肠炎诊断。如果疑诊或确诊患有抗生素相关结肠炎,可能需要停用利奈唑胺。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②几乎所有抗菌药物(也包括斯沃)使用中都曾有抗生素相关腹泻和结肠炎(包括伪膜性结肠炎和难辨梭菌相关腹泻(CDAD))的报道,严重程度可从轻度腹泻到致命性结肠炎。抗菌药物治疗可改变肠道正常菌群,导致难辨梭菌的过度生长。 ③难辨梭菌产生A毒素和B毒素,与CDAD的发生有关。难辨梭菌的高量产毒株可导致发病率和死亡率升高,这类感染用抗生素治疗困难,有可能需要结肠切除。使用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如果出现腹泻则必须要考虑CDAD的可能。 ④据报道,有时CDAD甚至有可能在使用抗菌药物后2月后才出现。故需要详细了解病史。因此,如果患者在利奈唑胺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严重腹泻,则应考虑该诊断。如果疑诊或确诊抗生素相关腹泻或CDAD,可能需要停用对难辨梭菌没有直接活性的正在进行的抗菌药物治疗(包括利奈唑胺)并立即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根据临床指征,可适当补液、维持电解质平衡和补充蛋白质,给予针对难辨梭菌的抗生素治疗,并进行外科手术评估。在此情况下应禁用抑制肠蠕动的药物。 (2)低血糖: 在利奈唑胺上市后的应用中,使用利奈唑胺(可逆的,非选择性的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同时接受胰岛素治疗或口服降糖药物的糖尿病患者有症状性低血糖的报道。一些单胺氧化酶抑制剂与接受胰岛素或降糖药物的糖尿病患者的低血糖发作有联系。虽然使用利奈唑胺与低血糖的因果关系并未建立,但是警告知糖尿病患者当使用利奈唑胺时可能发生的低血糖反应。如果低血糖发生,应降低胰岛素或口服降糖药的剂量,或停止口服降糖药、胰岛素或利奈唑胺的治疗。 4、一般注意事项: (1)乳酸性酸中毒: 应用利奈唑胺过程中,有乳酸性酸中毒的报道。在报道的病例中,病人反复出现恶心和呕吐。患者在接受利奈唑胺时,如发生反复恶心或呕吐、腹痛、有原因不明的酸中毒、低碳酸血症或换气过度,需要立即进行临床检查。如果出现乳酸性酸中毒,应针对潜在风险权衡继续使用利奈唑胺的益处。 (2)线粒体功能障碍: 利奈唑胺可抑制线粒体蛋白合成。该抑制作用可能导致不良事件,如乳酸性酸中毒、贫血和神经病变(视神经病变和周围神经病变);这些事件在使用药物超过28天的情况下较常见。 (3)5-羟色胺综合征: 利奈唑胺合用5-羟色胺类药物,包括抗抑郁药,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患者中有关于5-羟色胺综合征的自发性报告(见【注意事项】中的药物相互作用)。因此,利奈唑胺禁止与5-羟色胺类药物合用(参见【禁忌】)。 除非临床上合适并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5-羟色胺综合征或恶性综合征样(NMS-like)反应的相关体征和/或症状,否则利奈唑胺不可用于类癌综合征和/或应用以下药物的患者: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三环抗抑郁药、5-羟色胺5-HT1受体激动剂(曲普坦类)、哌替啶、安非他酮或丁螺环酮。 当临床上利奈唑胺需与5-羟色胺类药物合用时,应密切观察患者是否出现5-羟色胺综合征的症状和体征,如认知障碍、高热、反射亢进和共济失调。如果出现了上述体征或症状,医生应考虑停用其中1种药物或2种药物均停用。 5、在某些情况下,已接受5-羟色胺类抗抑郁药或丁螺环酮的患者可能需要使用利奈唑胺紧急治疗。如果没有利奈唑胺替代药物可用且应用利奈唑胺的潜在益处大于5-羟色胺综合征或NMS-like反应的风险,应立即停用5-羟色胺类抗抑郁药并使用利奈唑胺。患者应接受两周(如使用氟西汀则为五周)监测或直到最后一剂利奈唑胺24小时后,以较早者为准。5-羟色胺综合征或NMS-like反应的症状包括高热、强直、肌阵挛、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和精神状态改变(包括极度激越并发展为谵妄和昏迷)。应当对患者的抗抑郁药停药症状进行监测。 如果出现了上述体征或症状,医生应考虑停用其中一种药物或两种药物均停用;如果停用5-羟色胺类药物,可出现停药症状(其相关的停药症状见该药物的说明书)。 (1)周围神经病和视神经病变: 在利奈唑胺治疗的患者中有周围神经病和视神经病变的报道,主要为治疗时间超过了28天的最长推荐疗程的患者。在视神经病变进展至视力丧失的病例中,患者治疗时间超过了最长的推荐疗程。在利奈唑胺治疗小于28天的患者中,有视力模糊的报道。 如患者出现视力损害的症状,如:视敏度改变、色觉改变、视力模糊或视野缺损,应及时进行眼科检查。对于所有长期(大于等于3个月)应用利奈唑胺的患者及报告有新的视觉症状的患者,不论其接受利奈唑胺治疗时间的长短,均应当进行视觉功能监测。如发生周围神经病和视神经病变,应进行用药利益与潜在风险的评价,以判断是否继续用药。 目前正在使用或最近使用过抗分支杆菌药物治疗肺结核的患者,如果同时使用利奈唑胺出现神经病变的风险可能会增加。 (2)惊厥: 在利奈唑肢治疗过程中有惊的报道。其中一些病例原有顺痫发作病史或有巅痫发作的危险因素。如果患者有癫病发作病史,应告知医生。 (3)单胺氧化酶抑制剂: 在利奈唑胺治疗过程中有惊厥的报道。其中一些病例原有癫痫发作病史或有癫痫发作的危险因素。如果患者有癫痫发作病史,应告知医生。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利奈唑胺为可逆性非选择性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但是,在抗菌治疗剂量下,其不会产生抗抑郁作用。从药物相互作用研究中和具有潜在疾病和/或正在合用可能有MAO抑制作用的药物的患者身上获得的利奈唑胺安全性数据非常有限。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不建议使用利奈唑胺,除非可以密切观察和监测患者。 (4)二重感染: 尚未在临床试验中评估利奈唑胺治疗对正常菌群的影响。抗生素的应用可能促使非敏感菌株的过度生长。例如,在临床试验期间,接受推荐剂量利奈唑胺的患者中,大约3%的患者出现了药物相关念珠菌病。在治疗中如出现二重感染,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6、特殊人群: (1)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仅在预期益处超过理论风险时才可使用本品,且在应用中需要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 (2)建议严重肝功能不全患者仅在认为益处超过理论风险时使用利奈唑胺。 (3)尚未对利奈唑胺用于未控制的高血压、嗜铬细胞瘤、类癌综合症和未经治疗的甲状腺机能亢进的患者进行研究。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仅在预期益处超过理论风险时才可使用本品,且在应用中需要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 7、临床试验: 在对照临床研究中,对于应用利奈唑胺制剂超过28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进行评价。 8、耐药菌产生: 在没有确诊或高度怀疑细菌感染的证据或没有预防指征时,处方利奈唑胺可能不会给患者带来益处,且有增加耐药细菌产生的风险。 9、进食富含酪胺食物时使用: 应告知患者避免进食大量富含酪胺的食物。 |
1.与三环类抗抑郁药有交叉过敏反应。 2.用药期间注意检查:全血细胞检查(包括血小板、网织红细胞及血清铁,应经常复查达2-3年),尿常规,肝功能,眼科检查;卡马西平血药浓度测定。 3.一般疼痛不要用本品。 4.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应注意。 5.癫癎患者不能突然撤药。 6.已用其他抗癫癎药的病人,本品用量应逐渐递增,治疗4周后可能需要增加剂量,避免自身诱导所致血药浓度下降。 7.下列情况应停药:肝中毒或骨髓抑制症状出现,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或皮疹出现。 8.用于特异性疼痛综合征止痛时,如果疼痛完全缓解,应每月减量至停药。 9.饭后服用可减少胃肠反应,漏服时应尽快补服,不可一次服双倍量,可一日内分次补足。 10.下列情况应慎用:乙醇中毒,心脏损害,冠心病,糖尿病,青光眼,对其他药物有血液反应史者(易诱发骨髓抑制),肝病,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或其他内分泌紊乱,尿潴留,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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