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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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
四环素。化学名称为:6-甲基-4-(二甲氨基)-3,6,10,12,12a-五羟基-1,11-二氧代-1,4,4a,5,5a,6,11,12a-八氢-2-并四苯甲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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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准字H53021739
国药准字H20058204
用于敏感病原菌所致结膜炎、眼睑炎、角膜炎、沙眼等
涂于眼睑内,一日1~2次。
四环素类药物过敏史者禁用。
尚不明确。
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