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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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33022062
国药准字H20123189
痤疮,毛囊炎,脓疱,囊炎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不能用于角膜、结膜治疗。
1.为防止出现耐药菌株,本品在治疗痤疮4周内,治疗毛囊炎1周内无效时应停用;另外在痤疮、炎症性皮疹消失后也应停止使用。 2.本品只限皮肤使用,眼角膜、结膜请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