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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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氯霉素。 |
本品主要成份为环丝氨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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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四川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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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51022592 |
国药准字H2013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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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用于: |
1、对该药敏感的结核菌引起的且经一线抗结核药(如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和乙胺丁醇)治疗效果不佳的活动性肺结核和肺外结核(包括肾结核)的治疗。与其它抗结核药类似,本品应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不建议单独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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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一日1.5-3g(6-12粒),分3-4次服用;小儿按体重一日25-50mg/kg,分3-4次服用;新生儿一日不超过25mg/kg,分4次服用。 |
环丝氨酸胶囊: 口服。成人常用剂量为每天0.5-1g,分2次服用,需监测血药浓度。初始2周内每次0.25g,一天2次(间隔12小时)。每天用量不得超过1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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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有癫痫、抑郁、严重焦虑、精神病或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 3、用药期间禁止同时过量服用含酒精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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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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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本品用于: |
1、对该药敏感的结核菌引起的且经一线抗结核药(如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和乙胺丁醇)治疗效果不佳的活动性肺结核和肺外结核(包括肾结核)的治疗。与其它抗结核药类似,本品应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不建议单独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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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对造血系统的毒性反应是氯霉素最严重的不良反应。有两种不同表现形式: (1)与剂量有关的可逆性骨髓抑制,常见于血药浓度超过25mg/L的患者。临床表现为贫血,并可伴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 (2)与剂量无关的骨髓毒性反应,常表现为严重的、不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可有数周至数月的潜伏期,不易早期发现,其临床表现有血小板减少引起的出血倾向,如瘀点、瘀斑和鼻衄等,以及由粒细胞减少所致感染征象,如高热、咽痛、黄疸等。绝大多数再生障碍性贫血于口服氯霉素后发生。 2、溶血性贫血:可发生在某些先天性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不足的患者。 3、灰婴综合征:典型的病例发生在出生后48小时内即投予高剂量的氯霉素,治疗持续3-4日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血药浓度可高达40-200mg/L。临床表现为腹胀、呕吐、进行性苍白、紫绀、微循环障碍,体温不升、呼吸不规则。常发生在早产儿或新生儿应用大剂量氯霉素(按体重一日超过25mg/kg)时,类似表现亦可发生在成人或较大儿童应用更大剂量(按体重一日约100mg/kg)时。及早停药,尚可完全恢复。 4、用本品长程治疗可诱发出血倾向,可能与骨髓抑制、肠道菌群减少致维生素K合成受阻、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等均有关。 5、周围神经炎和视神经炎:常在长程治疗时发生,及早停药,常属可逆,也有发生视神经萎缩而致盲者。 6、消化道反应:可有腹泻、恶心、呕吐等。 7、过敏反应较少见:可致各种皮疹、日光性皮炎、血管神经性水肿。一般较轻,停药后可迅速好转。 8、二重感染:可致变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等的肺、胃肠道及尿路感染。 |
常见不良反应为神经系统毒性反应或过敏反应。报道的本品的不良反应如下: 1、神经系统: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常与服用高剂量药物有关(如给药量超过500mg/天)。表现为惊厥、困倦嗜睡、头痛、震颤、语言障碍、眩晕、伴有记忆力减退的精神错乱和定向障碍、精神病(可能有自杀倾向)、性格改变、易怒、攻击、麻痹性痴呆、反射亢进、感觉异常、癫痫大发作和小发作(局部性)、昏迷等。 2、心血管系统:突发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给药量超过1-1.5g/天)。 3、过敏反应:与剂量无关。 4、皮疹。 5、其他: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特别是肝病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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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由于可能发生不可逆性骨髓抑制,本品应避免重复疗程使用。 2、肝、肾功能损害患者宜避免使用本品。如必须使用时须减量应用,有条件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使其峰浓度(Cmax)在25mg/L以下,谷浓度在5mg/L以下。如血药浓度超过此范围,可增加引起骨髓抑制的危险。 3、口服本品时应空腹服用,即于餐前1小时或餐后2小时服用,以期达到有效血药浓度。 4、在治疗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长程治疗者尚须查网织细胞计数,必要时作骨髓检查,以便及时发现与剂量有关的可逆性骨髓抑制,但全血象检查不能预测通常在治疗完成后发生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5、对诊断的干扰:采用硫酸铜法测定尿糖时,应用氯霉素患者可产生假阳性反应。 |
1、警告: (1)患者一旦对本品出现过敏性皮炎或中枢神经毒性症状时。如惊厥、精神病、嗜睡、抑郁、精神错乱、反射亢进、头痛、震颤、眩晕、麻痹性痴呆或语言障碍,应停用本品或减少本品用量。 (2)本品毒性与剂量过高或肾功能降低引起的过高血药浓度(>30μg/ml)密切相关。对结核患者而言,本品毒性剂量与有效治疗剂量比较接近。长期嗜酒者发生惊厥的危险性有所增加。 (3)服药期间应对患者的血液、肾功能、血药浓度和肝功能进行监测。 (4)治疗前应对患者体内微生物进行培养,并确定对本品的敏感性。对结核病患者,也应确定微生物对联用的其他抗结核药的敏感性。 2、一般注意: (1)抗惊厥药或镇静剂在控制本品引起的中枢神经毒性的症状方面可能有效,如惊厥、焦虑和震颤。对每天用药量超过0.5g的患者,应密切观察上述症状。有关维生素B6对本品引起的中枢神经毒性的预防作用目前尚不确定。 (2)与其他抗结核药类似,本品偶可引起维生素B12和/或叶酸缺乏、巨幼红细胞性贫血、铁粒幼红细胞性贫血。治疗中一旦出现贫血,应进行适当的研究和治疗。 (3)对肾功能降低、用药量大于0.5g/天以及出现毒性体征和症状的患者,每周至少应监测一次血药浓度,并调整给药剂量以使血药浓度维持在30μg/ml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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