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1、本品适用于铜绿假单细胞菌及部分其他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等敏感革兰阴性杆菌与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株)所致严重感染,如菌血症或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下呼吸道感染、骨关节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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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的主要成份为硫酸阿米卡星。 |
本品主要成份为硫酸奈替米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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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武汉久安药业有限公司 |
哈尔滨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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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42020900 |
国药准字H20041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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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1、本品适用于铜绿假单细胞菌及部分其他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等敏感革兰阴性杆菌与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株)所致严重感染,如菌血症或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下呼吸道感染、骨关节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由埃希氏大肠杆菌、肺炎克雷伯杆菌、绿脓假单胞菌、肠杆菌属菌、奇异变形杆菌、变形杆菌属细菌(吲哚阳性)、沙雷菌属和枸橼酸菌属细菌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所引起的包括婴儿、儿童等各年龄患者在内的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细菌感染性疾病的短期治疗。这些感染性疾病包括:复杂性泌尿道感染;败血症;皮肤软组织感染;腹腔内感染,包括腹膜炎和腹内脓肿;下呼吸道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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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1、成人: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单纯性尿路感染对常用抗菌药耐药者每12小时0.2g;用于其他全身感染每12小时7.5mg/kg,或每24小时15mg/kg。成人一日不超过1.5g,疗程不超过10天。 2、小儿: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首剂按体重10mg/kg,继以每12小时7.5mg/kg,或每24小时15mg/kg。 3、肾功能减退患者:肌酐清除率>50-90ml/min者每12小时给予正常剂量(7.5mg/kg)的60%-90%;肌酐清除率10-50ml/min者每24-48小时用7.5mg/kg的20%-30%。 |
1、本品可肌肉注射,也可静脉滴注。肌肉注射和静脉滴注剂量一致。本品可加到5%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50-100ml中静脉滴注,每次滴注时间为1.5-2.0小时。 2、为了正确计算剂量,应在给药前获知病人的体重,对于肥胖病人的剂量应按标准体重计算。肾功能状态可根据血清肌酐浓度的测定而估计,或根据内在的肌酐清除率而计算。另外,治疗期间应定期检查肾功能。 3、对于体表过度烧伤的病人,由于药动参数的改变,其血清药物浓度可能下降,通过测定血清药物浓度来指导用药剂量显得更重要。 4、疗程: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缩短治疗时间。通常的疗程为7-14天,在有并发感染时,可能需要更长治疗时间。虽然廷长治疗时间,奈替米星的耐受性好,但长时间给药,应检测肾功能、听力和前庭功能,如果临床有异常,应适当调整剂量。 5、在应用过程中,应通过测定血清药物浓度的峰谷值,以确保在所给剂量下的有效且安全。当测定方法可行时,峰浓度范围为4-12mg/ml,不能超过16mg/ml。个体间,由于肾功能状态(正常或异常)的差别,其药物浓度会变,峰浓度应控制在6-12mg/ml,谷浓度应在0.5-2mg/ml较好。对于特殊病人的血清药物浓度的有效性,应考虑致病菌的敏感性、感染的严重程度和病人的机体免疫防卫系统的功能。推荐剂量并非一成不变,仅作为首次治疗或治疗期间不能测定血药浓度时选择剂量的一个指导。 (1)肾功能正常患者的剂量: ①成人复杂尿路感染,15-2.0mg/kg/次,每12小时一次。 ②全身严重感染,1.3-2.2mg/kg次,每8小时一次;或2.0-3.25mg/kg/次,每12小时一次。 ③对于婴儿(出生6周以上)至12岁的儿童:每日用药总量为5.5-8.0mg/kg。可以每8小时一次,每次用量为1.8-2.7mg/kg;也可以每12小时1次,每次用量2.7-4.0mg/kg。 (2)肾功能损伤患者的剂量: ①对肾功能损伤患者,其剂量必须个体化,以保证有效治疗浓度。调整剂量的方法有几种,但最准确的方法是基于血药浓度进行调整。如果血药浓度不能获得,而患者的肾功能又稳定,测其肌酐清除率是最可靠的。 ②对于肾功能有不同程度损伤的患者,可根据肌酐清除率用下式计算调整剂量:患者用药剂量=正常人所推荐剂量×患者的肌酐清除率/正常人的肌酐清除率。调整的一日总量可一日1次给药(即每24小时用药1次)也可一日2-3次给药(即每8小时或12小时用药1次)。一般而言,单次剂量不能超过3.25mg/kg。 ③对于正在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肾功能不全患者,经透析所除去的药量与所用仪器设备和方法有关。透析期间,推荐成人按2.0mg/kg补充奈替米星,直至血药浓度达所需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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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阿米卡星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
对奈替米星或任何一种氨基糖甙类抗生素有过敏或有严重毒性反应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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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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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1、本品适用于铜绿假单细胞菌及部分其他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等敏感革兰阴性杆菌与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株)所致严重感染,如菌血症或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下呼吸道感染、骨关节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由埃希氏大肠杆菌、肺炎克雷伯杆菌、绿脓假单胞菌、肠杆菌属菌、奇异变形杆菌、变形杆菌属细菌(吲哚阳性)、沙雷菌属和枸橼酸菌属细菌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所引起的包括婴儿、儿童等各年龄患者在内的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细菌感染性疾病的短期治疗。这些感染性疾病包括:复杂性泌尿道感染;败血症;皮肤软组织感染;腹腔内感染,包括腹膜炎和腹内脓肿;下呼吸道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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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患者可发生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饱满感;少数患者亦可发生眩晕、步履不稳等症状。听力减退一般于停药后症状不再加重,但个别在停药后可能继续发展至耳聋。 2、本品有一定肾毒性。患者可出现血尿,排尿次数减少或尿量减少、血尿素氮、血肌酐值增高等。大多系可逆性,停药后即见减轻,但亦有个别报道出现肾功能衰竭。 3、软弱无力、嗜睡、呼吸困难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少见。 4、其他不良反应有头痛、麻木、针刺感染、震颤、抽搐、关节痛、药物热、嗜酸粒细胞增多、肝功能异常、视力模糊等。 |
本品的不良反应包括: 1、肾毒性:奈替米星引起的肾脏副反应为每1000人中有7例。副作用可表现为血清肌酐值上升,并可能伴随尿量减少;尿中出现肾小管管型细胞或蛋白质;血尿素氮值上升或者是肌酐清除率下降。这些副作用在老年人,有肾脏损害病史的病人,接受长时期或者超过推荐剂量的药物治疗的病人身上发生的更加频繁。虽然,在氨基糖甙类抗生素治疗后可能会发生永久性的肾损害,我们观察到的由奈米星引起的肾损害通常是温和且可逆的,并且是在治疗结束后,在药物被排泄时发生的。 2、神经毒性:有关于对听觉神经和第八对颅神经的前庭分支有副作用的报道。 (1)与奈替米星相关的听力改变在每1000人中大约发生4例。与奈替米星相关的主观听力丧失大约每250人中发生1例。与奈替米星相关的前庭异常在每150人中发生1例。 (2)那些可能使与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相关的耳毒性发生率风险增加的因素包括:肾损害(特别是严重到需要透析的病人),药物过量,脱水,给药时伴随利尿酸和呋喃苯胺酸或先前已经用过其它耳毒性药物。也报道有外周神经病或脑病,包括麻木,皮肤麻刺感,肌肉刺痛,惊厥和毒性样肌无力综合症发生。 (3)症状包括头晕、眩晕、耳鸣、眼球震颤和听力丧失。由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引起的耳毒性通常是不可逆转的。耳蜗损害,通常只是在高频音波下听觉测试结果发生微小的改变,并不会发生主观听力丧失。前庭功能障碍通常引起眼球震颤、眩晕、恶心、呕吐或急性梅尼埃尔综合症。 (4)那些有正常肾功能且在给奈替米星注射剂时没有超过推荐剂量或长于推荐时间的病人发生毒性作用的风险较低。一些曾经接受过其它氯基糖苷类抗生素治疗时发生毒性神经反应的病人现在进行奈替米星治疗时没有进一步发生毒性反应。 3、在由氨基糖甙抗生素治疗后会发生由神经肌肉阻滞后引起的急性肌肉麻痹和呼吸暂停。 4、其它在给奈替米星注射剂时发生的副反应发生率如下: (1)血清转氨酶(SGOT和SGPT),碱性磷脂酸酶,胆红素值上升,发生率约为每1000人中1例。 (2)皮疹或搔痒,发生率为每1000人中4-5例;嗜曙红细胞增多,发生率约为每1000人中4例。 (3)血小板增多,发生率约为第1000人中2例。 (4)凝血时间延长,发生率约为第1000人中1例。 (5)发烧,发生率约为每1000人中1例。 (6)发生率为每1000人中少于1例的副反应有与奈替米星相关的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白血病样的反应,白血细胞未成熟循环,高钾血、呕吐、腹泻、心悸、低血压、头痛、定向力障碍,视力模糊或感觉异常。 (7)奈替米星肌肉注射和静脉输注的局部耐受性非常好,但每1000人中约有4例出现严重的疼痛,有相似的数目的病人出现硬块或血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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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可能对其他氨基糖苷也过敏。 2、在用药过程中应注意进行下列检查: (1)尿常规和肾功能测定,以防止出现严重肾毒性反应。 (2)听力检查或听电图检查,尤其注意高频听力损害,这对老年患者尤为重要。 3、疗程中有条件时应监测血药浓度,尤其新生儿、老年和肾功能减退患者。每12小时给药7.5mg/kg者血药峰浓度应保持在15-30μg/ml,谷浓度5-10μg/ml;一日1次给药15mg/kg者血药峰浓度应维持在56-64μg/ml,谷浓度应为<1μg/ml。 4、下列情况应慎用本品: (1)失水,可使血药浓度增高,易产生毒性反应。 (2)第8对脑神经损害,因本品可导致前庭神经和听神经损害。 (3)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因本病可引起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骨骼肌软弱。 (4)肾功能损害者,因本品具有肾毒性。 5、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血清胆红素浓度及乳酸脱氢酶浓度的测定值增高;血钙、镁、钾、钠浓度的测定值可能降低。 6、氨基糖苷类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混合时可导致相互失活。本品与上述抗生素联合应用时必须分瓶滴注。阿米卡星亦不宜与其他药物同瓶滴注。 7、应给予患者足够的水份,以减少肾小管损害。 8、配制静脉用药时,每500mg加入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灭菌稀释液100-200ml。成人应在30-60分钟内缓慢滴注,婴儿患者稀释的液量相应减少。 9、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属孕妇用药的D类,即对人类有一定危害,但用药后可能利大于弊。本品可穿过胎盘到达胎儿组织,可能引起胎儿听力损害。妊娠妇女使用本品前必须充分权衡利弊。哺乳期妇女用药时宜暂停哺乳。 10、儿童用药:氨基糖苷类在儿科中应慎用,尤其早产儿及新生儿的肾脏组织尚未发育完全,使本类药物的半衰期延长,药物易在体内蓄积产生毒性反应。 11、老年用药:老年患者的肾功能有一定程度的生理性减退,即使肾功能的测定值在正常范围内,仍应采用较小治疗量。老年患者应用本品后较易产生各种毒性反应,应尽可能在疗程中监测血药浓度。 12、药物过量:由于缺少特异性拮抗剂,本品过量或引起毒性反应时,主要用对症疗法和支持疗法,同时补充大量水分。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有助于从血中清除阿米卡星。 |
1、为避免或减少耳、肾毒性反应的发生,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等检查,并应密切观察前庭功能及听力改变。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剂量使血药峰浓度在16mg/L以下,且不宜持续较长时间(如2-3小时以上),谷浓度避免超过4mg/L,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 2、肾功能减退患者应根据肾损害程度减量用药(见“用法与用量”)。 3、疗程一般不宜超过14日,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 4、单纯性尿路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及轻症皮肤组织感染治疗中本品非首选药,败血症治疗中需要联合具协同作用的药物;腹腔感染治疗时,宜加用甲硝唑等抗厌氧菌药物。 5、本品不宜与其他药物混合静滴。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氨基糖甙类药物可进入胎盘和乳汁,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应用此类药物应被告之对胎儿或婴儿有潜在的损伤,为安全起见,宜避免使用。 7、儿童用药:儿童在使用本品时,应分析利弊。不推荐新生儿、早产儿使用本品,如需使用,应减少用量或延长给药间期。 8、老年用药:应用本品时按轻度肾功能减退减量用药。 9、药物过量:如果发生过量或毒副反应,可用血液透析把它从血液中移除,特别重要的是肾功能受损,或要受损的情况下。没有专门的利用腹膜透析来移除药物的信息,其它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已知可用这种方法,但其速率低于血液透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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