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1、本品适用于铜绿假单细胞菌及部分其他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等敏感革兰阴性杆菌与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株)所致严重感染,如菌血症或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下呼吸道感染、骨关节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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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的主要成份为硫酸阿米卡星。 |
硝酸毛果芸香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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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武汉久安药业有限公司 |
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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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42020900 |
国药准字H20074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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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1、本品适用于铜绿假单细胞菌及部分其他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等敏感革兰阴性杆菌与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株)所致严重感染,如菌血症或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下呼吸道感染、骨关节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
用于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开角型青光眼,继发性青光眼等。本品可与其他缩瞳剂、β受体阻滞剂、碳酸酐酶抑制剂、拟交感神经药物或高渗脱水剂联合用于治疗青光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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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1、成人: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单纯性尿路感染对常用抗菌药耐药者每12小时0.2g;用于其他全身感染每12小时7.5mg/kg,或每24小时15mg/kg。成人一日不超过1.5g,疗程不超过10天。 2、小儿: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首剂按体重10mg/kg,继以每12小时7.5mg/kg,或每24小时15mg/kg。 3、肾功能减退患者:肌酐清除率>50-90ml/min者每12小时给予正常剂量(7.5mg/kg)的60%-90%;肌酐清除率10-50ml/min者每24-48小时用7.5mg/kg的20%-30%。 |
1.慢性青光眼,0.5%~4%溶液一次1滴,一日1~4次。2.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期,l%~2%溶液一次1滴,每5~l0分钟滴眼1次,3~6次后每1~3小时滴眼1次,直至眼压下降(注意:对侧眼每6~8小时滴眼1次,以防对侧眼闭角型青光的发作)。3.缩瞳:对抗散瞳作用,1%溶液滴眼1滴2~3次;先天性青光眼房角切开或外路小梁切开术前,1%溶液,一般滴眼1~2次;虹膜切除术前,2%溶液,一次1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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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阿米卡星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
禁用于任何不应缩瞳的眼病患者,如虹膜睫状体炎,瞳孔阻滞性青光眼等;禁用于对本品任何成分过敏者。哮喘,急性角膜炎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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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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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1、本品适用于铜绿假单细胞菌及部分其他假单胞菌、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等敏感革兰阴性杆菌与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株)所致严重感染,如菌血症或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下呼吸道感染、骨关节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
用于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开角型青光眼,继发性青光眼等。本品可与其他缩瞳剂、β受体阻滞剂、碳酸酐酶抑制剂、拟交感神经药物或高渗脱水剂联合用于治疗青光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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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患者可发生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饱满感;少数患者亦可发生眩晕、步履不稳等症状。听力减退一般于停药后症状不再加重,但个别在停药后可能继续发展至耳聋。 2、本品有一定肾毒性。患者可出现血尿,排尿次数减少或尿量减少、血尿素氮、血肌酐值增高等。大多系可逆性,停药后即见减轻,但亦有个别报道出现肾功能衰竭。 3、软弱无力、嗜睡、呼吸困难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少见。 4、其他不良反应有头痛、麻木、针刺感染、震颤、抽搐、关节痛、药物热、嗜酸粒细胞增多、肝功能异常、视力模糊等。 |
眼刺痛,烧灼感,结膜充血引起睫状体痉挛,浅表角膜炎,颞侧或眼周头痛,诱发近视。眼部反应通常发生在治疗初期,并在治疗过程中消失。老年人和晶状体混浊的病人在照明不足的情况下会有视力减退。有使用缩瞳剂后视网膜脱离的罕见报告。长期使用本品可出现晶状体混浊。局部用药后出现全身副性反应的情况罕见,但偶见特别敏感的患者,局部常规用药后出现流涎、出汗、胃肠道反应和支气管痉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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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可能对其他氨基糖苷也过敏。 2、在用药过程中应注意进行下列检查: (1)尿常规和肾功能测定,以防止出现严重肾毒性反应。 (2)听力检查或听电图检查,尤其注意高频听力损害,这对老年患者尤为重要。 3、疗程中有条件时应监测血药浓度,尤其新生儿、老年和肾功能减退患者。每12小时给药7.5mg/kg者血药峰浓度应保持在15-30μg/ml,谷浓度5-10μg/ml;一日1次给药15mg/kg者血药峰浓度应维持在56-64μg/ml,谷浓度应为<1μg/ml。 4、下列情况应慎用本品: (1)失水,可使血药浓度增高,易产生毒性反应。 (2)第8对脑神经损害,因本品可导致前庭神经和听神经损害。 (3)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因本病可引起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骨骼肌软弱。 (4)肾功能损害者,因本品具有肾毒性。 5、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血清胆红素浓度及乳酸脱氢酶浓度的测定值增高;血钙、镁、钾、钠浓度的测定值可能降低。 6、氨基糖苷类与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混合时可导致相互失活。本品与上述抗生素联合应用时必须分瓶滴注。阿米卡星亦不宜与其他药物同瓶滴注。 7、应给予患者足够的水份,以减少肾小管损害。 8、配制静脉用药时,每500mg加入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灭菌稀释液100-200ml。成人应在30-60分钟内缓慢滴注,婴儿患者稀释的液量相应减少。 9、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属孕妇用药的D类,即对人类有一定危害,但用药后可能利大于弊。本品可穿过胎盘到达胎儿组织,可能引起胎儿听力损害。妊娠妇女使用本品前必须充分权衡利弊。哺乳期妇女用药时宜暂停哺乳。 10、儿童用药:氨基糖苷类在儿科中应慎用,尤其早产儿及新生儿的肾脏组织尚未发育完全,使本类药物的半衰期延长,药物易在体内蓄积产生毒性反应。 11、老年用药:老年患者的肾功能有一定程度的生理性减退,即使肾功能的测定值在正常范围内,仍应采用较小治疗量。老年患者应用本品后较易产生各种毒性反应,应尽可能在疗程中监测血药浓度。 12、药物过量:由于缺少特异性拮抗剂,本品过量或引起毒性反应时,主要用对症疗法和支持疗法,同时补充大量水分。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有助于从血中清除阿米卡星。 |
1.瞳孔缩小常引起暗适应困难,应告知需在夜间开车或从事照明不好的危险职业的患者特别小心。2.定期检查眼压。如出现视力改变,需查视力、视野、眼压描记及房角等,根据病情变化改变用药及治疗方案。3.为避免吸收过多引起全身不良反应,滴眼后需用手指压迫泪囊部1~2分钟。4.如意外服用,需给予催吐或洗胃;如过多吸收出现全身中毒反应,应使用阿托品类抗胆碱药进行对抗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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