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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力农

氨力农

处方药 非医保

辽宁药联制药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各种类型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尤其对洋地黄、利尿剂及扩血管药治疗无效的心衰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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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力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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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氨力农
氨力农
酮康唑洗剂
酮康唑洗剂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氨力农。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为酮康唑20毫克,辅料为十二烷基硫酸钠、25%乙氧基化十二烷基硫酸钠液、EDTA-2Na、无水亚硫酸钠、十二烷基甜菜碱、十二烷基醇酰胺、聚乙二醇双硬脂酸酯、7.5%阳离子羟乙基纤维素聚合物、甘油、磷酸二氢钠、香精。

生产企业

辽宁药联制药有限公司

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59448

国药准字H20000700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用于各种类型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尤其对洋地黄、利尿剂及扩血管药治疗无效的心衰患者。

用于头皮糠疹(头皮屑)、局部性花斑癣、脂溢性皮炎。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注射用氨力农: 1、氨力农静脉注射粉针每支加注射用氨力农溶剂1支温热,振摇,完全溶解后,再用适量的生理盐水稀释后使用。 2、负荷量:0.5-1.0mg/kg,5-10分钟缓慢静脉注射,继续以5-10μg/kg·min静脉滴注,单次剂量最大不超过2.5mg/kg,每日最大量<10mg/kg。疗程不超过2周。 3、应用期间不增加洋地黄的毒性,不增加心肌耗氧量,未见对缺血性心脏病增加心肌缺血的征象,故不必停用洋地黄、利尿剂及血管扩张剂。 氨力农注射液: 氨力农注射液用适量生理盐水稀释后,一般先以0.5-1.0mg/kg静脉注射5-10分钟,再以5-10μg/kg·min的速度静脉滴注,必要时30分钟后可再静脉注射0.5-1.0mg/kg一次,每日总剂量不宜超过5-10mg/kg,医师应依据病情随时调整剂量。

局部外用。花斑癣,每日1次,连用5日;脂溢性皮炎和头皮糠疹,每周2次,连用2-4周。将本品适量涂于皮肤或已润湿的头发上,搓揉3-5分钟后,用水洗净。

副作用

严重低血压禁用。

局部使用本品治疗一般耐受性良好。罕见的不良反应有:用药局部皮肤烧灼感、瘙痒、刺激、油腻或干燥,用药局部头发纹理异常、干燥或油腻。有报道对头发受到化学损伤或灰发的病人,使用本品后可能出现头发褪色。此外,偶见过敏反应。

禁忌

成分

本品用于各种类型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尤其对洋地黄、利尿剂及扩血管药治疗无效的心衰患者。

用于头皮糠疹(头皮屑)、局部性花斑癣、脂溢性皮炎。

药理作用

注射用氨力农: 1、可有胃肠反应、血小板减少(用药后2-4周)、室性心律失常、低血压及肝肾功能损害。 2、偶可见过敏反应,出现发热、皮疹、偶有胸痛、呕血、肌痛、精神症状、静脉炎及注射局部刺激。 3、长期口服副作用大,甚至导致死亡率增加,口服制剂已不再应用。 氨力农注射液: 1、主要表现为胃肠反应、血色素、血小板减少、室性心律失常、低血压及肝肾功能损害。另可表现为心悸,胸闷。 2、个别病人可出现发热、皮疹等过敏反应,偶有胸痛及注射局部刺激。

本品为广谱抗真菌药,对皮肤癣菌如发癣菌属,表皮癣菌属,小孢子菌属及酵母菌,如念珠菌均具有抑菌或杀菌作用。因此它能迅速缓解通常由花斑癣、脂溢性皮炎和头皮糠疹(头皮屑)引起的脱屑和瘙痒。

注意事项

注射用氨力农: 1、氨力农在溶媒中成盐速度较慢,需40-60℃,温热、振摇、待溶解完全后,方可稀释使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稀释成1-3mg/ml。 2、用药期间应监测心率、心律、血压、必要时调整剂量。 3、不宜用于严重瓣膜狭窄病变及梗阻性肥厚型心肌病患者。急性心肌梗死或其他急性缺血性心脏病患者慎用。 4、合用强利尿剂时,可使左室充盈压过度下降,且易引起水、电解质失衡。 5、对房扑、房颤患者,因可增加房室传导作用导致心室率增快,宜先用洋地黄制剂控制心室率。 6、肝肾功能损害者慎用。 7、尚无用于心肌梗死经验,应慎重。 8、应监测血小板计数和肝肾功能变化 9、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0、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1、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2、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氨力农注射液: 1、用药期间,应监测心律(率)、血压、必要时调整剂量。 2、不宜用于重度瓣膜狭窄病。 3、因增强心肌收缩力,可能加重肥厚性心肌病的流出道梗阻。 4、合并用强利尿剂时,应注意使左室充盈压过度下降,必要时需补充水及电解质。 5、对房颤、房扑患者,因可增加房室传导作用导致心室率增快,宜先用洋地黄制剂控制心室率。 6、肝肾功能损害者慎用。 7、急性心肌梗塞、孕妇、哺乳妇女、婴幼儿慎用。 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见【注意事项】。 9、儿童用药:见【注意事项】。 10、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1、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使用2~4周后,症状无改善或加重,应停药并咨询医师或药师。 2.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3.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如不慎入眼,应用水冲洗。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