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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韦林颗粒

利巴韦林颗粒

处方 非医保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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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适用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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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韦林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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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利巴韦林颗粒
利巴韦林颗粒
氧氟沙星缓释片
氧氟沙星缓释片
主要成分

利巴韦林

本品主要成分为氧氟沙星。

生产企业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51023510

国药准字H20060818

说明
作用与功效

适用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单纯性和复杂性泌尿道感染。

用法用量

口服。1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儿童遵医嘱。2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 0.3g,一日3~4次,连用7天;儿童遵医嘱。

本品宜饭后吞服,不宜掰开,压碎或咀嚼药片。成人常用剂量:肾功能减退:对肾功能减退的老年患者(肌酐清除率≤50ml/min)需根据肾功能调整给药剂量。肝功能损害:严重肝功能损害患者氧氟沙星肝脏消除减慢,因此每日最大剂量不得超过400mg。肾功能减退:本品不推荐用于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肝功能损害:严重肝功能损害患者氧氟沙星肝脏消除减慢,因此每日最大剂量不得超过400mg。

副作用

过敏者禁用。

对喹诺酮类药物过敏、小儿、妊娠和哺乳期妇女以及癫痫病人忌用。

禁忌

儿童注意事项: 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老人注意事项: 尚未进行充分的65岁以上老年患者临床研究。在老年患者中使用利巴韦林发生贫血的可能性大于年轻患者,老年人肾功能多有下降,容易导致蓄积,不推荐老年患者服用利巴韦林。

儿童注意事项: 本品在婴幼儿及18岁以下青少年的安全性尚未确定。但本品用于数种幼龄动物时,可致关节病变。因此不宜用于18岁以下的小儿及青少年。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动物实验未证实喹诺酮类药物有致畸作用,但对孕妇用药进行的研究尚无明确结论。鉴于本药可引起未成年动物关节病变,故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应用本品时应暂停哺乳。 老人注意事项: 老年患者常有肾功能减退,因本品部分经肾排出,需慎用。

成分

适用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单纯性和复杂性泌尿道感染。

药理作用

抗病毒药。对多种病毒有抑制作用,如RNA病毒的流感病毒、上呼吸道合胞病毒和DNA病毒的疱疹病毒。其作用机理目前还不完全清楚。

本品具广谱抗菌作用,尤其对需氧革兰阴性杆菌抗菌活性高,对下列细菌在体外具良好抗菌作用:肠杆菌科的大部分细菌,包括枸椽酸杆菌属、阴沟、产气肠杆菌等肠杆菌属、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变形杆菌属、沙门菌属、志贺菌属、弧菌属、耶尔森菌等。常对多重耐药菌也具有抗菌活性。对青霉素耐药的淋病奈瑟菌、产酶流感嗜血杆菌和莫拉菌属均具有高度抗菌活性。对铜绿假单胞菌等假单胞菌属的大多数菌株具抗菌作用。本品对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具抗菌活性,对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和粪肠球菌仅具中等抗菌活性。对沙眼衣原体、支原体、军团菌具良好抗微生物作用,对结核杆菌和非典型分枝杆菌也有抗菌活性。对厌氧菌的抗菌活性差。氧氟沙星为杀菌剂,通过作用于细菌DNA螺旋酶的A亚单位,抑制DNA的合成和复制而导致细菌死亡。

注意事项

哺乳期妇女、肝功能异常者慎用。长期或大剂量服用对肝功能、血象有不良影响。

1.本品大剂量应用或尿pH值在7以上时可发生结晶尿。为避免结晶尿的发生,宜多饮水,保持24小时排尿量在1200ml以上。2.肾功能减退者,需根据肾功能调整给药剂量。3.应用本品时应避免过度暴露于阳光,如发生光敏反应需停药。4.肝功能减退时,如属重度(肝硬化腹水)可减少药物清除,血药浓度增高,肝、肾功能均减退者尤为明显,均需权衡利弊后应用,并调整剂量。5.原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者,例如癫痫及癫痫病史者均应避免应用,有指征时需仔细权衡利弊后应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