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1适应于敏感菌株引起的下列感染:(1)上呼吸道感染;(2)下呼吸道感染;(3)耳鼻喉感染;(4)生殖器感染(淋球菌感染除外);(5)皮肤软组织感染。2也可用于支原体肺炎、沙眼衣原体感染及军团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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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罗红霉素,其化学名为9-{0-[(2-甲氧基乙氧基)-甲基]肟基}红霉素 |
本品主要成份为头孢丙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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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大连美罗大药厂 |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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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60277 |
国药准字H20080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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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1适应于敏感菌株引起的下列感染:(1)上呼吸道感染;(2)下呼吸道感染;(3)耳鼻喉感染;(4)生殖器感染(淋球菌感染除外);(5)皮肤软组织感染。2也可用于支原体肺炎、沙眼衣原体感染及军团病等。 |
用于敏感菌所致的下列轻、中度感染:上呼吸道感染、皮肤和皮肤软组织感染、下呼吸道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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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一次0.15g,一日2次,或遵医嘱。 |
口服,成人(13岁或以上)上呼吸道感染,每次0.5g,每天1次;下呼吸道感染,每次0.5g,每天2次;皮肤或皮肤软组织感染,每天0.5g,分1次或2次,严重病例每次0.5g,每天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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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禁忌与麦角胺及二氢麦角胺配伍。 |
禁用于对头孢菌素类过敏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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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儿童注意事项: 尚不明确。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低于0.05%的给药量排入母乳,虽然有报道对婴儿的影响不大,但仍需考虑是否中止授乳。 老人注意事项: 如老年人的药动学无明显改变,不需调整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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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1适应于敏感菌株引起的下列感染:(1)上呼吸道感染;(2)下呼吸道感染;(3)耳鼻喉感染;(4)生殖器感染(淋球菌感染除外);(5)皮肤软组织感染。2也可用于支原体肺炎、沙眼衣原体感染及军团病等。 |
用于敏感菌所致的下列轻、中度感染:上呼吸道感染、皮肤和皮肤软组织感染、下呼吸道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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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新一代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主要作用于革兰氏阳性菌、厌氧菌、衣原体和支原体等。其体外抗菌作用与红霉素相类似,体内抗菌作用与红霉素强1~4倍。 |
1.头孢丙烯的不良反应与其他口服头孢菌素相似,主要为胃肠道反应,包括腹泻,恶心,呕吐和腹痛等。亦可发生过敏反应,常见为皮疹,荨麻疹。儿童发生过敏反应较成人多见,多在开始治疗后几天内出现,停药后几天内消失。其他不良反应较少,包括:肝胆系统:AST(谷草转氨酶)和ALT(谷丙转氨酶)升高。偶见碱性磷酸酶和胆红素升高。胆汁瘀积性黄疸罕见。中枢神经系统:眩晕,多动,头痛,精神紧张,失眠。偶见嗜睡。所有这些反应均呈可逆性。血液系统:白细胞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多。肾脏:血清尿素氮增高,血肌酐增高。其他:尿布皮炎样皮疹和二重感染,生殖器瘙痒和阴道炎。下述不良事件,无论是否已明确其与头孢丙烯的因果关系,在上市后监测中均少见。包括过敏、血管神经性水肿、结肠炎(包括伪膜性结肠炎)、多形性红斑、发热、血清病样反应、Stevens-Johnson综合征和血小板减少症。2.头孢菌素类药物的不良反应除上述所列使用头孢丙烯发生的不良反应外,头孢菌素类药物尚有以下的不良反应和引起实验室检查异常: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出血、肾功能不全、中毒性表皮坏死、中毒性肾病、凝血酶原时间延长、Coomb试验阳性、LDH增高、全血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粒细胞缺乏症。有几种头孢菌素药物与癫痫发作有关,特别是肾功能损伤患者未减少用药量时(见“用法用量”)。如与药物治疗有关的癫痫发作,应停用药物,并根据临床表现进行抗惊厥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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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肝、肾功能不全者,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
使用本品治疗前,应仔细询问病人是否有头孢丙烯和其他头孢菌素类药物、青霉素类及其他药物的过敏史。有青霉素过敏史患者服用本品应谨慎。凡以往有青霉素类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史或其他严重过敏反应者不宜使用本品。如发生过敏反应,应停止用药。严重过敏反应需使用肾上腺素并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包括给氧、静脉输液,静注抗组胺药、皮质激素、升压药和人工呼吸。几乎所有抗菌药物包括头孢丙烯长期使用可引起非敏感性微生物的过度生长,改变肠道正常菌群,诱发二重感染,尤其是伪膜性肠炎。因此应仔细观察用药病人服药后的反应,特别注意对继发腹泻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