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1适用于伴有痰液分泌不正常及排痰功能不良的急、慢性呼吸道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喘息型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及支气管哮喘的祛痰治疗。 2术后肺部并发症的预防性治疗。 4早产儿及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IRDS)的治疗。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反式-4-[(2-氨基-3,5-二溴苄基)氨基]环已醇盐酸盐 |
沙丁胺醇。 |
|
生产企业 |
吉林省广春药业有限公司 |
葛兰素史克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70156 |
国药准字J20160074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1适用于伴有痰液分泌不正常及排痰功能不良的急、慢性呼吸道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喘息型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及支气管哮喘的祛痰治疗。 2术后肺部并发症的预防性治疗。 4早产儿及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IRDS)的治疗。 |
本品主要用于缓解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可逆性气道阻塞疾病)患者的支气管痉挛,及急性预防运动诱发的哮喘或其他过敏原诱发的支气管痉挛。 |
|
用法用量 |
成人及12岁以上儿童每次15mg,每日2-3次静脉滴注。重症可增至每次30mg;6~12岁儿童每次15mg,每日2-3次;2-6岁儿童每次7.5mg,每日3次;2岁以下儿童每次7.5mg,每日2次。婴儿呼吸窘迫综合症30mg/kg/日,分4次给药,静脉输注时间至少5分钟。 |
。 |
|
副作用 |
己知对盐酸氨溴索或其他配方成分过敏者禁用。 |
)沙丁胺醇过量可引起低钾血症,应监测血钾水平。对于有心脏症状(如心动过速,心悸)表现的患者,应考虑中断本品治疗,并给予恰当的对症治疗,如给予具有心脏选择性的β-阻滞剂。对患有支气管痉挛病史的患者,应谨慎使用β-阻滞剂。沙丁胺醇过量的体征为显著的心动过速和/或肌肉震颤。应注意对于40揿100μg的本品所含沙丁胺醇相当于4mg的沙丁胺醇片剂。 |
|
禁忌 |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除非当对母亲预期的受益大干任何可能对胎儿的危害时,孕妇才可考虑使用本品。与其它大多数药物一样,仅有少量已发表的资料证明人类在怀孕早期使用沙丁胺醇是安全的。对动物的研究表明,当非常高的使用剂量会对胎仔造成某些危害。大规模的动物生殖毒性实验表明,无氟利昂类抛射剂HFA134a对胎仔发育无损害。本品的致畸研究显示本品在β2-受体激动剂出现致畸作用的可比高剂量下,未发现致畸作用,但无人类妊娠和哺乳期使用本品的试验数据。由于沙丁胺醇可能泌入乳汁,除非对母亲的预期受益大干对新生儿的潜在危险,否则 |
|
成分 |
1适用于伴有痰液分泌不正常及排痰功能不良的急、慢性呼吸道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喘息型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及支气管哮喘的祛痰治疗。 2术后肺部并发症的预防性治疗。 4早产儿及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IRDS)的治疗。 |
本品主要用于缓解哮喘或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可逆性气道阻塞疾病)患者的支气管痉挛,及急性预防运动诱发的哮喘或其他过敏原诱发的支气管痉挛。 |
|
药理作用 |
1药理作用本品具有粘液排除促进作用及溶解分泌物的特性,它可促进呼吸道内粘稠分泌物的排除及减少粘液的滞留,因而显著促进排痰,改善呼吸状况,应用本品治疗时,病人粘液的分泌可恢复至正常状况。咳嗽及痰量通常显著减少,呼吸道粘膜上的表面活性物质因而能发挥其正常的保护功能。2毒理作用急性毒性试验中盐酸氨溴索的毒性指数非常低。Ames试验和微核试验表明,盐酸氨溴索无致突变性。小鼠及大鼠的致癌性研究显示,盐酸氨溴索无致癌性。 |
药理作用:沙丁胺醇是一选择性的2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在治疗剂量下,治疗可逆性气道阻塞疾病,5分钟内快速起效,药效持续4至6小时,其主要作用于位于支气管平滑肌上的2 -肾上腺素能受体。 毒理研究: 与其它选择性β2-激动剂相似,对小鼠皮下注射沙丁胺醇显示致畸性。在一项生殖毒性试验中,在2.5毫克/公斤剂量下,9.3%的胎仔出现腭裂。在大鼠试验中,对大鼠整个妊娠期口服给予0.5、2.32、10.75、50毫克/公斤/天沙丁胺醇,未出现明显胎仔异常。仅在最高剂量组出现新生仔鼠死亡率上升,原因是母鼠疏于照料。在家兔的生殖毒性试验中,在口服剂量50毫克/公斤/天(即,远远高于人类常规剂量),胎仔出现治疗相关变化,包括眼睑开放(无睑)、继发腭裂口(腭裂)、颅骨前额骨化(颅裂)、以及四肢弯曲。改变本品的处方对沙丁胺醇毒性无影响。本品采用的无氟利昂抛射剂-HFA134a.在非常高的气化物浓度下(远远超出患者常规用药量中的抛射剂量),对多个种属的动物暴露天数为两年的实验中,未见毒性反应。 |
|
注意事项 |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2应避免同时服强力镇咳药。 |
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