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主要用以治疗全身性绿脓杆菌感染,如绿脓杆菌败血症、肺部感染、尿路感染等。细菌的药敏低于120μg/ml时,疗效都满意。也有人以本品治疗小儿的绿脓杆菌脑膜炎、乳突炎,获得满意疗效。不产青霉素酶的变形杆菌和某些大肠杆菌感染也可应用本品治疗,本品也用于治疗腹腔和女性生殖道感染,因两者病原菌以脆弱类杆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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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羧苄西林钠。其化学名为:[6S-(2α,5α,6β)]-[(羧苯基-乙基)氨基]-3,3-二甲基-7-氧代-4-硫杂-1-氮杂双环[3.2.0]庚烷-2-甲酸二钠盐。 |
本品主要成分为雷公藤多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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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
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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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1021511 |
国药准字Z4302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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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主要用以治疗全身性绿脓杆菌感染,如绿脓杆菌败血症、肺部感染、尿路感染等。细菌的药敏低于120μg/ml时,疗效都满意。也有人以本品治疗小儿的绿脓杆菌脑膜炎、乳突炎,获得满意疗效。不产青霉素酶的变形杆菌和某些大肠杆菌感染也可应用本品治疗,本品也用于治疗腹腔和女性生殖道感染,因两者病原菌以脆弱类杆菌为主。 |
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征、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形红斑、肺间质纤维化、白塞氏病、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症、慢性肾炎、慢性肾衰、银屑病、慢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性肾小球肾炎、过敏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系统性红斑狼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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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本品可供静脉滴注和静脉注射。中度感染,成人一日8g,分2~3次肌注或静脉注射,儿童每6小时按体重12.5~50mg/kg注射;严重感染,成人一日10~30g,分2~4次静脉滴注或注射,儿童每日按体重100~300mg/Kg,分4~6次注射。新生儿体重低于2kg者,首剂按体重100mg/Kg,出生第1周每12小时75mg/kg,静脉滴注;出生第2周起100mg/kg,每6小时1次。新生儿体重2kg以上者出生后第1周每8小时75mg/kg,静脉滴注,以后每6小时75mg/kg。严重肾功能不全者,每8~12小时静脉给药2g即可维持血药浓度在100mg/L水平;如同时伴肝功能损害,一日2g即可。 |
口服。每日每千克体重1~1.5毫克,分3次饭后服。一般首次应给足量,控制症状后减量。宜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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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或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患者禁用。 |
1.儿童、育龄期有孕育要求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用。 2.心、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严重贫血、白细胞和血小板降低者禁用。 3.胃、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患者禁用。 4.严重心律失常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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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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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注意事项: 儿童禁用。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育龄期有孕育要求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用。 老人注意事项: 老年患者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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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主要用以治疗全身性绿脓杆菌感染,如绿脓杆菌败血症、肺部感染、尿路感染等。细菌的药敏低于120μg/ml时,疗效都满意。也有人以本品治疗小儿的绿脓杆菌脑膜炎、乳突炎,获得满意疗效。不产青霉素酶的变形杆菌和某些大肠杆菌感染也可应用本品治疗,本品也用于治疗腹腔和女性生殖道感染,因两者病原菌以脆弱类杆菌为主。 |
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征、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形红斑、肺间质纤维化、白塞氏病、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症、慢性肾炎、慢性肾衰、银屑病、慢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性肾小球肾炎、过敏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系统性红斑狼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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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本品为广谱青霉素类抗生素,通过抑制细菌细胞壁合成发挥杀菌作用。对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肠杆菌属、枸橼酸菌属、沙门菌属和志贺菌属等肠杆菌科细菌,以及铜绿假单胞菌、流感嗜血杆菌、奈瑟菌属等其他革兰阴性菌具有抗菌作用。对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以及不产青霉素酶的葡萄球菌亦具抗菌活性。脆弱拟杆菌、梭状芽孢杆菌等许多厌氧菌也对本品敏感。 |
本品具有较强的抗炎及免疫抑制作用。在抗炎作用方面,它能拮抗和抑制炎症介质的释放、实验性炎症及关节炎的反应程度。在抑制免疫作用方面,它能抑制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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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本品含钠量较高,故限制钠盐摄入的患者应慎用本品。2.使用本品前需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呈阳性反应者禁用。3.对一种青霉素过敏者可能对其他青霉素类药物、青霉胺过敏,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者约5%~7%可能存在对头孢菌素类药物交叉过敏。4.肾功能不全患者应用本品可导致出血,应注意随访凝血时间、凝血酶原时间,发生出血时应及时停药并予适当治疗。5.由于浓度较高的羧苄西林钠溶液可形成多聚体(为致敏区),因此注射液皆须新鲜配制。 |
1.服药期间可引起月经紊乱,精子活力及数目减少,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停药后可恢复。2.有严重心脑血管和老年患者慎用。3.孕妇忌用。4.本品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剂量用药,不可超量使用。5.用药期间应注意定期随诊并检査血、尿常规及心电图和肝肾功能,必要时停药并给予相应处理。6.连续用药一般不宜超过3个月。如继续用药,应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需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