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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硫酸奈替米星

注射用硫酸奈替米星

处方 非医保

扬州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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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适用于敏感菌引起的复杂性尿路感染、败血症、皮肤软组织感染、腹腔感染及下呼吸道感染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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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硫酸奈替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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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注射用硫酸奈替米星
注射用硫酸奈替米星
富马酸福莫特罗粉吸入剂
富马酸福莫特罗粉吸入剂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硫酸奈替米星,其化学名为O-3-去氧C-甲基-3-甲胺基-β-L-阿拉伯糖吡喃糖基(1→4)-O[2,6二氨基-2,3,4,6-四去氧-α-D-甘油基-4-烯己吡喃糖基-(1→6)]-2-去氧-N3-乙基-L-链霉胺硫酸盐。

本品主要成份为:富马酸福莫特罗。化学名称:(R*,R*)-(±)-N-[2-羟基-5-[1-羟基-2-[[2-(4-甲氧苯基)-1-甲基乙基]氨基]乙基]苯基]甲酰胺,(E)-2-富马酸盐(2︰1)二水合物分子式:(C19H24N2O4)2·C4H4O4·2H2O分子量:840.90

生产企业

扬州制药有限公司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41916

国药准字H20103179

说明
作用与功效

适用于敏感菌引起的复杂性尿路感染、败血症、皮肤软组织感染、腹腔感染及下呼吸道感染的治疗。

治疗和预防可逆性气道阻塞。在维持治疗中,本品也适用于作为抗炎药治疗时的附加药物。

用法用量

1 肾功能正常者:成人用于复杂性尿路感染一日3-4mg/kg,中、重度感染每日4-6mg/kg,严重全身性感染每日6-7.5mg/kg,每8-12h给药1次。 小儿用量:6周以上至12岁者用量为每日4-6mg/kg,每8-12h给药1次;出生6周以内者每日4-5mg/kg,每12h给药1次,早产儿、新生儿的用量应适当减少。 严重感染、新生儿、婴幼儿感染时均以静脉滴注给药为宜,疗程视病种、病情而异一般为7-14日。 奈替米星应用疗程中宜定期监测患者血药浓度,使血药峰浓度保持在6-10mg/L,谷浓度0.5-2mg/L,新生儿应用时必须监测血药浓度。 静滴时,每次剂量可以灭菌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液50-200ml稀释后滴注1.5-2.0h,小儿应用时可根据剂量适当减少、稀释药液。 2 肾功能减退者:应用时必须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有条件者宜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其结果拟订个体化给药方案,使其血药浓度调整至适宜范围内(见上述),也可根据患者的内生肌酐清除率,或参考血肌酐值、血尿素氮值减少用量或延长给药间期。

吸入给药,剂量应个体化,尽量使用最低有效剂量。本品的使用方法见装置使用说明书(附后),因缺乏充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对6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本品。成人:常规剂量为一日1次或2次,一次12g,早晨和/或晚间给药。有些患者须提高剂量,一日1-2次,一次12-24g,每天最多可吸48g。没有肝肾功能损害的患者使用的足够数据。哮喘夜间发作,可于晚间给药一次。

副作用

对本品或任何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过敏或有严重毒性反应者禁用。

最常见的是2激动剂治疗时所出现的可预期的药理学不良反应,如震颤和心悸,这些反应通常是一过性的,在治疗后的几天内消失。 下面根据系统器官分类和发生频率列出了与福莫特罗相关的不良反应。发生频率按照以下定义:十分常见(1/10), 常见(1/100,和<1/10),偶见(1/1000,和<1/100),罕见(1/10000,和<1/1000)与十分罕见(<1/10000)。 心脏系统 常见 心悸 偶见 心动过速 罕见 心律失常,如房颤,室上性心动过速,早搏 十分罕见 心绞痛 消化系统 罕见 恶心 免疫系统异常 罕见 超敏反应,如支气管痉挛、皮疹、荨麻疹,瘙痒 实验室检查 十分罕见 Q-T间期延长 代谢系统和营养异常 罕见 低钾血症/高钾血症 十分罕见 高血糖 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 偶见 肌肉痉挛 神经系统

禁忌

成分

适用于敏感菌引起的复杂性尿路感染、败血症、皮肤软组织感染、腹腔感染及下呼吸道感染的治疗。

治疗和预防可逆性气道阻塞。在维持治疗中,本品也适用于作为抗炎药治疗时的附加药物。

药理作用

奈替米星为一个半合成的氨基糖苷类广谱抗菌素。其作用机理是通过抑制敏感微生物的正常蛋白质合成而起作用。本品具有广泛的抗微生物作用,主要针对革兰氏阴性杆菌属和少数革兰氏阳性菌,包括枸橼酸菌属、肠杆菌属、大肠杆菌、克雷伯菌属、摩根变形杆菌、绿脓杆菌、沙门菌属、志贺菌属和葡萄球菌属(耐青霉素和甲氧西林菌)。本品体外对某些分离的不动杆菌、奈瑟菌属、吲哚阳性变形杆菌、假单胞菌属、沙雷菌属也有活性。多数链球菌和厌氧微生物如梭菌属对氨基糖苷类药物耐药。

注意事项

1.为避免或减少耳、肾毒性反应的发生,治疗期间应定期随访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等检查,并应密切观察前庭功能及听呼改变。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剂量使高峰血药浓度在16mg/L以下,且不宜持续较长时间(如2-3小时以上),谷浓度避免超过4mg/L,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 2.肾功能减退患者应根据肾损害程度减量用药(见;用法用量;),高龄患者宜按轻度肾功能减退减量有药。 3.疗程一般不宜超过14日,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 4.本品不宜与其他药物混合静滴。 5.单纯性尿路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