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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酯红霉素干混悬剂

环酯红霉素干混悬剂

处方 非医保

澳美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功能主治:本品主要适用于:1.由肺炎支原体、嗜肺军团菌和肺炎衣原体引起的肺炎。2.在无有效的局部治疗方案或其他抗生素无法使用情况下(如非青霉素敏感的葡萄球菌引起的感染和青霉素过敏病人)的皮肤组织感染,如疖、痤疮、脓疱疮、蜂窝组织炎,湿疹以及其他皮肤软组织感染。3.由支原体、衣原体、奈瑟氏淋球菌引起的感染:如非淋病性尿道炎、淋病。4.由弯曲杆菌属引起的肠炎。5.由幽门杆菌属引起的胃炎。6.儿童百日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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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酯红霉素干混悬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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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环酯红霉素干混悬剂
环酯红霉素干混悬剂
来氟米特片
来氟米特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环酯红霉素。

主要成份为来氟米特。

生产企业

澳美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苏州长征-欣凯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90269

国药准字H20060034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主要适用于:1.由肺炎支原体、嗜肺军团菌和肺炎衣原体引起的肺炎。2.在无有效的局部治疗方案或其他抗生素无法使用情况下(如非青霉素敏感的葡萄球菌引起的感染和青霉素过敏病人)的皮肤组织感染,如疖、痤疮、脓疱疮、蜂窝组织炎,湿疹以及其他皮肤软组织感染。3.由支原体、衣原体、奈瑟氏淋球菌引起的感染:如非淋病性尿道炎、淋病。4.由弯曲杆菌属引起的肠炎。5.由幽门杆菌属引起的胃炎。6.儿童百日咳。

(1)适用于成人类风湿关节炎,有改善病情作用。(2)狼疮性肾炎。

用法用量

将本品倒入杯中,加入适量凉开水,充分摇匀后口服。每12小时服用一次,空腹服用。1)成人:首剂0.5~0.75g,每12小时后继服0.25~0.5g,严重感染者剂量可增至2倍。2)儿童:首剂30mg/kg体重,每12小时后继服15mg/kg体重。

1.成人类风湿性关节炎:口服。由于来氟米特半衰期较长,建议间隔24小时给药。为了快速达到稳态血药浓度,参照国外临床试验资料并结合Ⅰ期临床试验结果,建议开始治疗的最初三天给予负荷剂量一日50mg,之后根据病情给予维持剂量一日10mg或20mg。在使用本药治疗期间可继续使用非甾体抗炎药或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激素。2.狼疮性肾炎:口服。根据病情选择适当剂量,推荐剂量一日一次,一次20-40mg,病情缓解后适当减量。可与糖皮质激素联用,或遵遗嘱。

副作用

对本品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详见说明书。

禁忌

儿童注意事项: 参见【用法用量】。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怀孕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老人注意事项: 尚不明确。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尚未采取可靠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对儿童应用该品的疗效和安全性还没有研究,故年龄小于18岁的患者,建议不要使用该品。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本品主要适用于:1.由肺炎支原体、嗜肺军团菌和肺炎衣原体引起的肺炎。2.在无有效的局部治疗方案或其他抗生素无法使用情况下(如非青霉素敏感的葡萄球菌引起的感染和青霉素过敏病人)的皮肤组织感染,如疖、痤疮、脓疱疮、蜂窝组织炎,湿疹以及其他皮肤软组织感染。3.由支原体、衣原体、奈瑟氏淋球菌引起的感染:如非淋病性尿道炎、淋病。4.由弯曲杆菌属引起的肠炎。5.由幽门杆菌属引起的胃炎。6.儿童百日咳。

(1)适用于成人类风湿关节炎,有改善病情作用。(2)狼疮性肾炎。

药理作用

环酯红霉素属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作用于细菌细胞核糖体50S亚单位,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环酯红霉素是红霉素的半合成衍生物,环碳酯基的引入极大地改善了红霉素的亲脂性,从而增加了吸收。实验证明,这一结构改变降低了血清蛋白结合率,提高了抗菌活性,降低了毒性。环酯红霉素的抗菌谱广,对下列细菌有效:革兰阳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酿脓链球菌、肺炎球菌、白喉棒状杆菌等。革兰阴性菌:淋球菌、流感嗜血杆菌、百日咳杆菌、志贺菌属等。除脆弱类杆菌或梭杆菌外,对各种厌氧菌亦具有相当抗菌活性。对其他微生物: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军团菌属、弯曲菌属、阿米巴等也有一定疗效。

注意事项

1.对本品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2.肝功能不全者慎用,用药期间应监测肝功能,如发现肝功能异常及时停药。

(1)临床试验发现来氟米特可引起一过性的ALT升高和白细胞下降,服药初始阶段应定期检查ALT和白细胞。检查间隔视病人情况而定。 (2)严重肝脏损害和明确的乙肝或丙肝血清学指标阳性的患者慎用。用药前及用药后每月检查ALT,检测时间间隔视病人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用药期间出现 ALT升高,调整剂量或中断治疗的原则:①如果ALT升高在正常值的2倍(<80U/L)以内,继续观察。②如果ALT升高在正常值的2-3倍之间 (80-120U/L),减半量服用,继续观察,若ALT继续升高或仍然维持80-120U/L之间,应中断治疗。③如果ALT升高超过正常值的3倍 (>120U/L),应停药观察。停药后若ALT恢复正常可继续用药,同时加强护肝治疗及随访,多数病人ALT不会再次升高。 (3)免疫缺陷、未控制的感染、活动性胃肠道疾病、肾功能不全、骨髓发育不良(bonemarrowdysplasia)的患者慎用。 (4)如果服药期间出现白细胞下降,调整剂量或中断治疗的原则如下:①若白细胞不低于3.0×109/L,继续服药观察。②若白细胞在2.0×109/L 一3.0×109/L之间,减半量服药观察。继续用药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