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念珠菌病、阴道念珠菌病、隐球菌病、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着色真菌病、癣菌病、镰刀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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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氟康唑。其化学名为:a-(2,4-二氟苯基)-a-(1H-1,2,4-三唑-1-基甲基)-1H-1,2,4-三唑-1-基乙醇。 |
盐酸米诺环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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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SunstarINCJapan(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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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84422 |
H2015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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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念珠菌病、阴道念珠菌病、隐球菌病、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着色真菌病、癣菌病、镰刀菌病。 |
痤疮、毛囊炎、脓疱病、疖肿、烧伤创面感染、外伤继发性感染、痔疮感染、皮肤溃疡感染、脓皮病、疥疮、湿疹合并感染、足癣合并感染、花斑癣合并感染、寻常狼疮、孢子丝菌病、霉菌性毛囊炎、口腔组织细胞增生症、放线菌病、梅毒、淋病、软下疳、生殖道支原体感染、衣原体感染、滴虫病、阴虱、疥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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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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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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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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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念珠菌病、阴道念珠菌病、隐球菌病、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着色真菌病、癣菌病、镰刀菌病。 |
痤疮、毛囊炎、脓疱病、疖肿、烧伤创面感染、外伤继发性感染、痔疮感染、皮肤溃疡感染、脓皮病、疥疮、湿疹合并感染、足癣合并感染、花斑癣合并感染、寻常狼疮、孢子丝菌病、霉菌性毛囊炎、口腔组织细胞增生症、放线菌病、梅毒、淋病、软下疳、生殖道支原体感染、衣原体感染、滴虫病、阴虱、疥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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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
注意事项 |
1、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 2、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 3、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 4、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 5、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6、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109/L以上后7天。 7、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剂量(见【用法用量】);血液透析患者在每次透析后可给予本品一日量,因为3小时血液透析可使本品的血药浓度降低约50%。 |
过敏反应必须注意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征兆(搔痒,发红,肿胀,丘疹,水泡等)即停止用药。局部如出现耐药性或不敏感菌所致的感染症应停止用药。只限用于牙科。使用时:用药前去除软垢,龈上菌斑及牙石。为了使药物充满牙周袋,需将注射器的头部轻插至牙周袋底部。注药后不得立即漱口及进食。注药时,患部可能出现一时刺激或疼痛,缓慢注药可明显减轻此症状。如症状不见改善,应改用其他疗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