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抑郁症、强迫症、恐慌症、社交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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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舍曲林。 化学名称:(1S-顺式)-4-(3,4-二氯苯基)-1,2,3,4-四氢-N-甲基-1-萘胺盐酸盐。 分子式:C17H17NCl2·HCl 分子量:342.69 |
本品主要成份为氨磺必利。化学名称:4-氨基-N-[(1-乙基-2-吡咯烷)甲基]-5-乙基磺酰-2-甲氧基苯甲酰胺分子式:C17H27N3O4S分子量;36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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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万特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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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80019 |
国药准字H20113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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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抑郁症、强迫症、恐慌症、社交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 |
氨磺必利用于治疗以阳性症状(例如谵妄、幻觉、认知障碍)和/或阴性症状(例如反应迟缓、情感淡漠及社会能力退缩)为主的急性或慢性精神分裂症,也包括以阴性症状为特征的精神分裂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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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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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若每天剂量小于或等于400mg,应一次服完,若每天剂量超过400mg,应分为两次服用。急性期:对于急性精神病发作,推荐剂量为400mg/天至800mg/天口服。根据个体情况,每日剂量可以提高至1200mg/天。超过1200mg/天的剂量尚未广泛评价安全性,因此不应使用。开始治疗时不需要特殊的剂量滴定。在治疗期间,应该根据个体反应调整剂量。阳性及阴性症状混合阶段:治疗初期,应主要控制阳性症状,剂量可为:400~800mg/天。然后根据病人的反应调整剂量至最小有效剂量。维持治疗:任何情况下,均应根据病人的情况将维持剂量调整到最小有效剂量。阴性症状占优势阶段:推荐剂量为50至300mg/天。剂量应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最佳剂量约为100mg/天。肾脏损害:由于缺乏充足的资料,故氨磺必利不推荐用于患有严重肾功能不全的病人(肌酐清除率<10ml/min)(见禁忌)。肝脏损害:由于氨磺必利代谢较少,肝脏损害患者不需调整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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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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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发生率分级采用CIOMS标准:详见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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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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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1.孕妇:在动物中,氨磺必利没有显示生殖毒性。观察到与药物药理作用(调节催乳素的作用)相关的生育力下降。没有发现氨磺必利有致畸作用。妊娠期妇女暴露于氨磺必利的临床资料非常有限,因此,妊娠期使用氨磺必利的安全性尚不确定。除非益处超过潜在风险,否则不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如果在妊娠期间使用氨磺必利,新生儿可能显示氨磺必利的不良反应,因此应该考虑进行适当的监测。2.哺乳:由于没有该药是否通过乳汁分泌的资料,所以,哺乳期间应禁止服用本药。儿童用药:由于尚未确定氨磺必利在青春期至18岁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氨磺必利用于青春期精神分裂症的资料有限,所以,不建议在青春期至18岁的青少年中使用氨磺必利;青春期之前的儿童禁用氨磺必利(见【禁忌】)。老年用药:由于老年人对药物的高敏感性(可产生镇静或低血压症状),所以老年人服药时应特别注意。药代动力学研究数据显示,对于年龄高于65岁的老年人,单次给药50mg,其Cmax、T1/2和AUC的值可升高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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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抑郁症、强迫症、恐慌症、社交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 |
氨磺必利用于治疗以阳性症状(例如谵妄、幻觉、认知障碍)和/或阴性症状(例如反应迟缓、情感淡漠及社会能力退缩)为主的急性或慢性精神分裂症,也包括以阴性症状为特征的精神分裂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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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
| 注意事项 |
1.舍曲林与可增加5-羟色胺神经传导的药物如色氨酸或芬氟拉明合用时应慎重考虑,避免出现可能的药效学相互作用。2.由其它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抗抑郁药物或抗强迫症药物转换为舍曲林治疗的最佳时机尚无经验。转换治疗时,特别是长效药物如氟西汀,应谨慎小心,应进行慎重的药效学评价和监测。由一种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转换为另一种药物治疗的清洗期目前还未确定。躁狂/轻躁狂的激活作用:上市前的试验期间,接受舍曲林治疗的病人约0.4%出现轻躁狂或躁狂。应用其他已上市的抗抑郁药物或抗强迫症药物治疗情感性障碍时,也有报道少数病人出现有躁狂或轻度躁狂。3.抗抑郁药物和抗强迫症药物都有诱发癫痫发作的潜在危险性。所有在用舍曲林治疗抑郁症的试验中,大约有约0.08%出现癫痫发作;在舍曲林治疗惊恐症的试验中没有癫痫发作的报道。在约1800名接受舍曲林治疗的强迫症患者中,有4人(约0.2%)出现抽搐发作,其中3例患者为青少年,2例患有癫痫,1例患者有癫痫家族史,所有这4例患者都没有接受抗癫痫药物治疗。所有癫痫发作尚未确定与舍曲林治疗直接相关。舍曲林还没有在癫痫病人中作过评价,所以应避免用于不稳定性癫痫病人。对病情已控制的癫痫病人,应密切监护,任何服用舍曲林期间出现癫痫发作的患者均应停止给药。4.由于抑郁症病人存在自杀企图的可能性,并可能持续存在直到临床明显缓解时,所以在治疗早期应对有自杀危险的病人进行密切监视。由于已证明强迫症和抑郁症常常共发,故治疗强迫症患者时也应监测其自杀倾向。5.育龄妇女使用舍曲林则应采取足够的安全的避孕措施。6.虽然临床药理学研究显示舍曲林对于精神运动性活动没有影响。然而抗抑郁或抗强迫症药物可以影响从事驾车或操作机器等有潜在危险性的工作时所必须的精力及体能,因此这类病人服用舍曲林应小心。7.肝功能不全患者:伴发肝脏疾病的患者应慎用舍曲林。肝功能损伤患者应减低服药剂量或给药频率。8.肾功能不全患者:无需根据肾功能损害程度调整舍曲林给药剂量。 |
1.警告 恶性综合症:与其他精神镇静药物一样,可能发生恶性综合症,表现为高热、肌强直、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意识障碍、磷酸肌酸激酶水平升高。高热时,尤其对于那些服用高剂量药物的病人,应停止包括本品在内的所有抗精神病治疗。 与其他抗多巴胺药物一样,对帕金森病患者处方氨磺必利时也应该谨慎,因为可能引起该病恶化。只有在不能避免精神镇静剂治疗时才可使用氨磺必利。 延长QT间期:氨磺必利延长QT间期,与剂量相关,这种作用可增加发生严重室性心律失常的风险,例如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若有心动过缓,低钾血症,先天性或获得性QT间期延长(合并用药也可延长QT间期),发生严重室性心律失常的危险性增加。 如果临床情况允许,给药前应先确定病人没有以下可能引起心律失常的因素存在: 心动过缓,心率<55次/分; 电解质失衡,尤其是低钾血症; 先天性QT间期延长。 目前所进行的药物治疗可导致明显的心动过缓(<55次/分),低钾血症,心内传导减慢或QT间期延长。 对于准备接受长期精神镇静药物治疗的病人,心电图(ECG)应作为早期评价的一部分。 中风:在患有痴呆和接受某些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老年患者中进行的安慰剂对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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