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抑郁症、强迫症、恐慌症、社交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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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舍曲林。 化学名称:(1S-顺式)-4-(3,4-二氯苯基)-1,2,3,4-四氢-N-甲基-1-萘胺盐酸盐。 分子式:C17H17NCl2·HCl 分子量:342.69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乙哌立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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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万特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
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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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80019 |
国药准字H20133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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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抑郁症、强迫症、恐慌症、社交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 |
1.改善下列疾病的肌紧张状态:颈肩臂综合征、肩周炎、腰痛症。2.下列疾病引起的痉挛性麻痹:脑血管障碍、痉挛性脊髓麻痹、颈椎症、手术后遗症(包括脑、脊髓肿瘤)、外伤后遗症(脊髓损伤、头部外伤)、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婴儿脑性瘫痪,脊髓小脑变性、脊髓血管障碍、亚急性视神经脊髓病(SMON)及其他脑脊髓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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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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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成人一次1片(以盐酸乙哌立松50mg),一日3次,饭后口服。可视年龄、症状酌情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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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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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病例12315例中有416例(3.38%)不良反应的报告。1.严重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不明),休克:有可能发生休克现象,故应注意观察,当出现异常症状时,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措施。详见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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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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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抑郁症、强迫症、恐慌症、社交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 |
1.改善下列疾病的肌紧张状态:颈肩臂综合征、肩周炎、腰痛症。2.下列疾病引起的痉挛性麻痹:脑血管障碍、痉挛性脊髓麻痹、颈椎症、手术后遗症(包括脑、脊髓肿瘤)、外伤后遗症(脊髓损伤、头部外伤)、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婴儿脑性瘫痪,脊髓小脑变性、脊髓血管障碍、亚急性视神经脊髓病(SMON)及其他脑脊髓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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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
| 注意事项 |
1.舍曲林与可增加5-羟色胺神经传导的药物如色氨酸或芬氟拉明合用时应慎重考虑,避免出现可能的药效学相互作用。2.由其它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抗抑郁药物或抗强迫症药物转换为舍曲林治疗的最佳时机尚无经验。转换治疗时,特别是长效药物如氟西汀,应谨慎小心,应进行慎重的药效学评价和监测。由一种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转换为另一种药物治疗的清洗期目前还未确定。躁狂/轻躁狂的激活作用:上市前的试验期间,接受舍曲林治疗的病人约0.4%出现轻躁狂或躁狂。应用其他已上市的抗抑郁药物或抗强迫症药物治疗情感性障碍时,也有报道少数病人出现有躁狂或轻度躁狂。3.抗抑郁药物和抗强迫症药物都有诱发癫痫发作的潜在危险性。所有在用舍曲林治疗抑郁症的试验中,大约有约0.08%出现癫痫发作;在舍曲林治疗惊恐症的试验中没有癫痫发作的报道。在约1800名接受舍曲林治疗的强迫症患者中,有4人(约0.2%)出现抽搐发作,其中3例患者为青少年,2例患有癫痫,1例患者有癫痫家族史,所有这4例患者都没有接受抗癫痫药物治疗。所有癫痫发作尚未确定与舍曲林治疗直接相关。舍曲林还没有在癫痫病人中作过评价,所以应避免用于不稳定性癫痫病人。对病情已控制的癫痫病人,应密切监护,任何服用舍曲林期间出现癫痫发作的患者均应停止给药。4.由于抑郁症病人存在自杀企图的可能性,并可能持续存在直到临床明显缓解时,所以在治疗早期应对有自杀危险的病人进行密切监视。由于已证明强迫症和抑郁症常常共发,故治疗强迫症患者时也应监测其自杀倾向。5.育龄妇女使用舍曲林则应采取足够的安全的避孕措施。6.虽然临床药理学研究显示舍曲林对于精神运动性活动没有影响。然而抗抑郁或抗强迫症药物可以影响从事驾车或操作机器等有潜在危险性的工作时所必须的精力及体能,因此这类病人服用舍曲林应小心。7.肝功能不全患者:伴发肝脏疾病的患者应慎用舍曲林。肝功能损伤患者应减低服药剂量或给药频率。8.肾功能不全患者:无需根据肾功能损害程度调整舍曲林给药剂量。 |
1.下列患者需慎重给药 (1)有药物过敏病史的患者 (2)有肝障碍的患者[有时会使肝功能恶化] 2.重要的一般性注意 服用本剂时,有时会出现四肢无力、站立不稳、困倦等症状。当出现这些症状时,应减少用量或停止用药。用药期间,应注意不宜从事驾驶车辆等有危险性的机械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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