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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通欣(注射用瑞替普酶)

派通欣(注射用瑞替普酶)

处方药 非医保

爱德药业(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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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急性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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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通欣(注射用瑞替普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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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派通欣(注射用瑞替普酶)
派通欣(注射用瑞替普酶)
环丝氨酸
环丝氨酸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及其化学名称为:瑞替普酶(rPA).

本品主要成份为环丝氨酸。

生产企业

爱德药业(北京)有限公司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S20030095

国药准字H20130083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急性心肌梗塞

1、对该药敏感的结核菌引起的且经一线抗结核药(如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和乙胺丁醇)治疗效果不佳的活动性肺结核和肺外结核(包括肾结核)的治疗。与其它抗结核药类似,本品应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不建议单独用药。

用法用量

1.rPA只能静脉使用。 2.rPA应该10MU+1OMU分两次静脉注射,每次取本品10MU溶于10ml注射用水中,缓慢推注2分钟以上,两次间隔为30分钟。注射时应该使用单独的静脉通路,不能与其它药物混合后给药,也不能与其它药物使用共同的静脉通路。没有多于两次给药的重复用药的经验。尽管没有足够的资料表明,在用药中或用药后合并使用抗凝或抗血小板药是否有利,但99%的病人在溶栓治疗期间同时使用肝素,用药期间或用肝素后,可合并使用阿斯匹林。 关于不合并使用肝素或阿斯匹林对于rPA的安全性及效果的影响的研究还未进

环丝氨酸胶囊: 口服。成人常用剂量为每天0.5-1g,分2次服用,需监测血药浓度。初始2周内每次0.25g,一天2次(间隔12小时)。每天用量不得超过1g。

副作用

以下患者禁用:1.活动性内出血。2.出血性脑卒中病史及6个月内的缺血性脑卒中。3.新近(2个月内)颅脑或脊柱的手术及外伤史。4.颅内肿瘤﹑动静脉畸型或动脉瘤。5.己知的出血体质。6.严重的未控制的高血压。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有癫痫、抑郁、严重焦虑、精神病或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 3、用药期间禁止同时过量服用含酒精产品。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当给予人用剂量3倍rPA时对白兔有致流产作用(0.86MU/叻)。重复试验表明,在给予人用剂量15倍(4.。1MUIkg)时,家兔的胎儿未发生异常。但是,给予妊娠家兔rPA可引起生殖道出血,导致中孕流产。对于妊娠妇女,没有充分的良好对照的研究。最常见的溶栓治疗的并发症是出血,在某些病人,包括妊娠可以增加出血的危险性,故在妊娠期间,rPA必须在权衡效果及可能引起的流产后慎用。不能确定rPA是否与人乳一同分泌。因为许多药物可由人乳分泌,故rPA用于哺乳期时有可能随乳汁分泌,因此,

成分

急性心肌梗塞

1、对该药敏感的结核菌引起的且经一线抗结核药(如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和乙胺丁醇)治疗效果不佳的活动性肺结核和肺外结核(包括肾结核)的治疗。与其它抗结核药类似,本品应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不建议单独用药。

药理作用

1.本品可以使纤维蛋白溶解酶原激活为有活性的纤溶蛋白溶解酶,以降解血栓中的纤维蛋白,发挥溶栓作用。2.生殖毒性:家兔给予人用剂量3倍(0.86MU/kg)时,rPA有致流产作用;大鼠剂量达人用剂量15倍(4.3IMU/kg)时,对胎儿未见引起异常;但妊娠家兔给予rPA可引起生殖道出血而致妊娠中期流产。3.遗传毒性:多项染色体畸变、基因突变、微核试验试验结果均为阴性。

常见不良反应为神经系统毒性反应或过敏反应。报道的本品的不良反应如下: 1、神经系统: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常与服用高剂量药物有关(如给药量超过500mg/天)。表现为惊厥、困倦嗜睡、头痛、震颤、语言障碍、眩晕、伴有记忆力减退的精神错乱和定向障碍、精神病(可能有自杀倾向)、性格改变、易怒、攻击、麻痹性痴呆、反射亢进、感觉异常、癫痫大发作和小发作(局部性)、昏迷等。 2、心血管系统:突发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给药量超过1-1.5g/天)。 3、过敏反应:与剂量无关。 4、皮疹。 5、其他: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特别是肝病患者)。

注意事项

1.由于纤维蛋白被溶解,可能引起新近的注射部位出血,所以溶栓治疗期间,必须仔细观察所有潜在出血点(包括导管插入部位、穿刺点、切开点及肌注部位),如有大血管不可压迫的穿刺应尽量避免(如颈静脉或锁骨下静脉)。2.在用药期间,如果必须进行动脉穿刺,最好采用上肢末端的血管、容易压迫止血,穿刺后,至少压迫30分钟,用敷料加压包扎,反复观察有无渗血。3.用药期间,病人的肌肉注射和非必须的搬动应尽量避免。4.静脉穿刺在必须进行时,操作应特别仔细。5.一旦发生严重出血(局部无法加压止血),

1、警告: (1)患者一旦对本品出现过敏性皮炎或中枢神经毒性症状时。如惊厥、精神病、嗜睡、抑郁、精神错乱、反射亢进、头痛、震颤、眩晕、麻痹性痴呆或语言障碍,应停用本品或减少本品用量。 (2)本品毒性与剂量过高或肾功能降低引起的过高血药浓度(>30μg/ml)密切相关。对结核患者而言,本品毒性剂量与有效治疗剂量比较接近。长期嗜酒者发生惊厥的危险性有所增加。 (3)服药期间应对患者的血液、肾功能、血药浓度和肝功能进行监测。 (4)治疗前应对患者体内微生物进行培养,并确定对本品的敏感性。对结核病患者,也应确定微生物对联用的其他抗结核药的敏感性。 2、一般注意: (1)抗惊厥药或镇静剂在控制本品引起的中枢神经毒性的症状方面可能有效,如惊厥、焦虑和震颤。对每天用药量超过0.5g的患者,应密切观察上述症状。有关维生素B6对本品引起的中枢神经毒性的预防作用目前尚不确定。 (2)与其他抗结核药类似,本品偶可引起维生素B12和/或叶酸缺乏、巨幼红细胞性贫血、铁粒幼红细胞性贫血。治疗中一旦出现贫血,应进行适当的研究和治疗。 (3)对肾功能降低、用药量大于0.5g/天以及出现毒性体征和症状的患者,每周至少应监测一次血药浓度,并调整给药剂量以使血药浓度维持在30μg/ml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