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尿路感染,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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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硫酸核糖霉素。 |
本品主要成份为: 氨甲环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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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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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3023330 |
国药准字H3102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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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尿路感染,肺炎 |
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慎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肝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用于防止或减轻因子VIII或因子IX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于其他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度;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可治疗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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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肌内注射。成人:一次0.5~0.75g(1~1.5支),一日2次。小儿:按体重每日20~40mg/kg,分2次注射。疗程一般在10天以内,不超过14天。 |
口服:一次1~1.5g(4~6片),一日2~6g(8~24片)。为防止手术前后出血,可参考上述剂量,为治疗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所致出血,剂量可酌情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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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1.肾功能低下者禁用。2.孕妇禁用。3.婴幼儿禁用。4.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本品副作用较氨基己酸为少。偶有药物过量所致颅内血栓形成和出血。副作用尚有腹泻、恶心及呕吐;较少见的有经期不适(经期血液凝固所致)。持续应用本品较久者,应作眼科检查监护(例如视力测验、视觉、视野和眼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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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因本品可能引起新生儿第8对脑神经损害,故孕妇应禁用。儿童用药:因本品可能致听神经和前庭功能损害,故婴幼儿禁用。儿童慎用。老人用药:老年患者应用本品后可能会产生各种毒性反应,故应注意监测肾功能(最好测定肌酐清除率);应采用较小剂量,以与其年龄、肾功能和第8对脑神经的功能相适应;应注意在用药前、用药过程中定期及长期用药后进行听力图检测。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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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尿路感染,肺炎 |
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慎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肝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用于防止或减轻因子VIII或因子IX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于其他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度;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可治疗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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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本品对大多数革兰阳性菌和阴性菌有较强的作用。对大肠肝菌、肺炎克雷伯菌、普通变形杆菌、志贺菌属、沙门菌属有良好抗菌作用,其活性较卡那霉素稍差。对部分葡萄球菌属、淋球菌、脑膜炎球菌也有较好作用。对链球菌属和结核杆菌有微弱作用,对铜绿假单胞菌、厌氧菌无效。本品与卡那霉素交叉耐药。实验动物豚鼠耳毒性试验结果,本品对豚鼠的听力及耳蜗病理损害明显低于卡那霉素和庆大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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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交叉过敏,对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对本品也过敏。2.下列情况应慎用。(1)失水,由于血药浓度增高,产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增加;(2)第8对脑神经损害,可致听神经和前庭功能损害;(3)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可致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骨骼肌软弱;(4)肾功能损害,宜根据肾功能损害程度调整剂量或给药间隔。3.对诊断的干扰:可使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胆红素浓度及血清乳酸脱氢酶浓度的测定值增高;血钙、血镁、血钾、血钠浓度的测定值可能降低。4.对患者应注意监测:(1)前庭功能检 |
1.应用本品患者要监护血栓形成并发症的可能性。对于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如急性心肌梗死)宜慎用。 2.本品一般不单独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纤溶性出血,以防进一步血栓形成,影响脏器功能,特别是急性肾功能衰竭。如有必要,应在肝素化的基础上才应用本品。 3.如与其他凝血因子如因子IX等合用,应警惕血栓形成,一般认为在凝血因子使用后8小时再用本品较为妥善。 4.由于本品可导致继发肾盂和输尿管凝血块阻塞,血友病或肾盂实质病变发生大量血尿时要慎用。 5.宫内死胎所致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出血,肝素治疗较本品为安全。 6.慢性肾功能不全时用量酌减,给药后尿液浓度常较高:治疗前列腺手术出血时,用量也应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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