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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处方药 医保甲类

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功能主治:肺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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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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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湘江(利巴韦林颗粒)
萘敏维滴眼液
萘敏维滴眼液
主要成分

利巴韦林。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支10毫升含盐酸萘甲唑林0.2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维生素B12 1毫克。辅料为:甲基纤维素、依地酸二钠、苯扎氯铵、甘油、硼砂、注射用水。

生产企业

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闪亮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44779

国药准字H20064223

说明
作用与功效

肺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用于缓解眼睛疲劳、结膜充血以及眼睛发痒等症状。

用法用量

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 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 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滴眼,一次1~2滴,一日3~4次。

副作用

1.对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2.孕妇禁用。3.禁用于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

眼部反应:偶见瞳孔散大、充血加重、刺激、眼部不适、视物模糊及轻度炎症。全身反应:偶见晕眩、头痛、恶心、焦躁、思睡、血压升高、心律失常以及血糖升高等。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已经充分的动物研究证实利巴韦林有明显的致突变和胚胎毒性(在低于人体用量的1/20时即可出现),利巴韦林会引起胎儿先天畸形或死亡,在治疗开始前、治疗期间和停药后至少6个月,服用利巴韦林的男性和女性均应避免怀孕,可能怀孕者应采用至少两种以上避孕方式有效避孕,一旦怀孕应立即告知医生。孕妇禁用利巴韦林。少量药物经乳汁排泄,因为对乳儿潜在的危险,不推荐哺乳期妇女服用利巴韦林。儿童用药: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老人用药:尚未进行充分的65岁以上老年患者临床研究。在老年患者中使用利巴韦林发生

成分

肺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用于缓解眼睛疲劳、结膜充血以及眼睛发痒等症状。

药理作用

1.药理作用:利巴韦林为合成的核苷类抗病毒药。体外细胞培养试验表明,利巴韦林对呼吸道合胞病毒(RSV)具有选择性的抑制作用。利巴韦林的作用机理尚不清楚,但是其体外抗病毒活性可被鸟嘌呤核苷和黄嘌呤核苷逆转的结果提示,利巴韦林可能作为这些细胞的代谢类似物而起作用。2.毒理研究:重复给药毒性:小鼠、大鼠和猴在经口给予利巴韦林剂量分别为30、36和120mg/kg,给药时间为4周或更长时,可引起心脏损伤。(1)遗传毒性:利巴韦林浓度分别为0.015和0.03-5.0mg/ml,在无代谢活化物条件下

萘甲唑林为拟肾上腺素药,具有收缩血管作用,可缓解因过敏及炎症引起的眼充血症状;马来酸氯苯那敏为抗组胺药,可减轻眼部过敏症状;维生素b12对维持眼部神经功能有一定作用。

注意事项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1.儿童,尤其是婴儿使用可能会发生中枢神经抑制,导致昏迷和体温显著下降。因此,婴儿和儿童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2.连用3-4日,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3.打开后应在4周内用完,逾期请勿使用。 4.心血管疾并糖尿并高血压、甲状腺功能亢进和眼部感染患者慎用。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6.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眼红、疼痛等症状应停药就医。 7.滴眼时请勿使管口接触手和眼睛,使用后应将瓶盖拧紧,以免污染药液。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