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颞下颌关节紊乱综合征,坐骨神经损伤,骨关节病,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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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美洛昔康。 |
本品主要成分为科博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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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 |
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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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20243 |
国药准字H5302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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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颞下颌关节紊乱综合征,坐骨神经损伤,骨关节病,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 |
本品适用于晚期癌症疼痛、慢性关节痛、坐骨神经痛、神经性头痛、三叉神经痛、麻风反应神经痛等慢性疼痛的治疗,尤其用于慢性、顽固性、持续性疼痛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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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口服,用水或流质送服吞咽。1.类风湿性关节炎:每天15毫克(2粒),根据治疗后反应,剂量可减至7.5毫克/天(1粒)。2.骨关节炎:7.5毫克(1粒)/天,如果需要,剂量可增至15毫克(2粒)/天。3.对于不良反应有可能增加的病人:治疗开始剂量7.5毫克(1粒)/天。4.严重肾衰竭的病人透析时:剂量不应超过7.5毫克(1粒)/天。美洛昔康每日最大建议剂量为15毫克(2粒)。儿童适用的剂量尚未确定,目前只限于成年人使用。 |
肌内注射。一次140μg,一日140-280μg。用药间隔应大于6小时,连续用药10日后应停药1-2日。 1、癌症疼痛:首次注射140μg,140-280μg/日,10日为一疗程,隔1-2日再进行第二疗程治疗。治疗初期若效果不显著可与原治疗剂量的镇痛药物合用,逐日减少镇痛药物的用量,至第三或第四天完全停用原镇痛药物单用科博肽维持疗效。 2、各种慢性、顽固性和持续性疼痛:一次140μg,一日1-2次,10日为一疗程,隔1-2日再进行第二疗程治疗。治疗初期若效果不显著可与解热镇痛药合用,在第一疗程的第3-4天停用合用药物,以后单用科博肽维持疗效,疼痛控制后改为维持量,每2-3日注射140μg科博肽以巩固疗效,维持适当时间后可考虑停药。 3、急性疼痛:本品与阿片类药物或非甾体类抗炎镇痛药合用可增强其镇痛作用,延长镇痛作用时间,一次140μg,一日140-280μg。由于本品起效较慢,一般不宜单独用于急性疼痛的治疗。 4、内脏疼痛,肝、肾、胃肠引起的疼痛:一次140μg,一日140-280μg。与非甾体解热镇痛药或阿片药物合用可提高疗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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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本品过敏者,活动性消化性溃疡者,严重肝功能不全者,非透析严重肾功能不全者,使用乙酰水杨酸或其他NSAID后出现哮喘﹑鼻腔息肉﹑血管水肿或荨麻疹等症状的病人,小于15岁的儿童﹑青少年,及妊娠﹑哺乳期妇女忌用。 |
1、过敏体质及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青光眼及高热患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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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虽然在临床前的试验中没有发现致畸作用,但美洛昔康不应用于孕妇和哺乳者。儿童用药:儿童的适用剂量尚未确定,儿童和年龄小于15岁的青少年禁用。老人用药:对可能有肝﹑肾及心功能不全的老年患者应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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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颞下颌关节紊乱综合征,坐骨神经损伤,骨关节病,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 |
本品适用于晚期癌症疼痛、慢性关节痛、坐骨神经痛、神经性头痛、三叉神经痛、麻风反应神经痛等慢性疼痛的治疗,尤其用于慢性、顽固性、持续性疼痛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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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药理作用:本品为非甾体抗炎药。在动物模型上具有镇痛、抗炎、解热作用。其机理可能与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有关。毒理研究:致癌性:大鼠本品0.8mg/kg/日(按体表面积折算相当于人临床推荐剂量的0.4倍)连续经口给药104周及小鼠本品8mg/kg/日(按体表面积折算相当于人临床推荐剂量的2.2倍)连续经口给药99周均未见本品有致癌作用。遗传毒性:本品Ames试验、人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小鼠骨髓微核试验结果均为阴性。生殖毒性:雄性大鼠和雌性大鼠本品经口给药剂量分别达9mg/kg |
1、个别人有口干、头晕、恶心症状,一般不需特殊处理。 2、个别人初用时疼痛可能短时加重,继续用药即可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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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与使用其他的NSAID一样,对于具有上消化道病史和正在使用抗凝剂的病人使用本品应该注意,若出现消化性溃疡或胃肠道出血应该停止使用本品。2.对出现粘膜与皮肤不良反应的病人应特别注意并且考虑停止使用本品。3.NSAID对在维持肾灌注中起支持作用的肾前列腺素的合成有抑制作用。因此对于肾血流和血容量减少的病人,使用NSAID可能助长明显的肾脏失代偿,但停用NSAID后,肾功能通常恢复到用药前水平。下列病人最有可能出现上述反应:脱水病人、充血性心脏衰竭病人、肝硬变病人、肾病变综合疾病人、明 |
1、不应超量用药。 2、部分病例用药早期效果欠佳,应坚持按疗程用药,多可取得显著效果。 3、严重肾病、严重高血压、冠心病患者慎用。 4、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6、儿童用药:儿童用量均较成人减半,疗程之间应停药1-2日;幼儿慎用。 7、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8、药物过量:连续超量用药可能引起呼吸抑制,此时应停药并用胆碱酯酶抑制剂如新斯的明缓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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