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硫酸奈替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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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复杂性泌尿道感染,败血症,皮肤软组织感染,腹腔内感染,腹膜炎,腹内脓肿,下呼吸道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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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硫酸奈替米星。 |
活性成分:曲伏前列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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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合肥平光制药有限公司 |
ALCON CUSI,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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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30821 |
注册证号H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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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复杂性泌尿道感染,败血症,皮肤软组织感染,腹腔内感染,腹膜炎,腹内脓肿,下呼吸道感染 |
降低开角型青光眼或高眼压症患者升高的眼压,这些患者对使用其它降眼压药不耐受或疗效不佳(多次给药后不能达到目标眼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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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1.本品可肌肉注射,也可静脉滴注。 (1)肌肉注射时,用前加2ml注射用水或氯化钠注射液溶解后,配制成50mg/ml溶液,供肌肉注射。 (2)静脉滴注时,用前先加2ml注射用水或氯化钠注射液溶解,再移加到5%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50-200ml中静脉滴注,每次滴注时间为1.5-2.0小时。为了正确计算剂量,应在给药前获知病人的体重,对于肥胖病人的剂量应按标准体重计算。肾功能状态可根据血清肌酐浓度的测定而估计,或根据内在的肌酐清除率而计算。另外,治疗期间应定期检查肾功能。对于体表过度烧伤的病 |
推荐用量每晚1次,每次1滴滴入患眼。剂量不能超过每天1次,因为频繁使用会降低药物的降眼压效应。本品的降眼压作用大约在用药2小时后开始出现,在12小时达到最大。本品可以和其它眼局部用药一起用于降眼压。同时使用不止一种眼药时,每种药物的滴用时间至少间隔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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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奈替米星或任何一种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有过敏或有严重毒性反应者禁用。 |
在研发曲伏前列素滴眼液(含POLYQUAD保存剂)的2项临床试验中,201例患者使用本品达3个月。均未发现与本品相关的严重眼部或全身不良反应。报道的与曲伏前列素滴眼液(含POLYQUAD保存剂)治疗相关的最常见不良反应是眼充血(18.9%),包括眼部或结膜充血。一例患者(0.5%)由于眼充血终止参与临床研究。 以下不良反应被评定为与治疗相关(曲伏前列素滴眼液(含POLYQUAD保存剂)单药治疗),并按照以下惯例分类:很常见(1/10),常见(>1/100至1/1000至1/10000至1/1 000)或很罕见1/10000)。在每个频率分组中,不良反应按照严重程度降序排列。(详见说明书) 在以前曲伏前列素滴眼液作为单药治疗的临床试验中未报告的,根据上市后的经验又见如下不良反应: 眼部:黄斑水肿(见【注意事项】)。 全身:心动过缓、心动过速、哮喘加重、眩晕、耳鸣、前列腺抗原升高、毛发生长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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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氨基糖苷类药物可进入胎盘和乳汁,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应用此类药物应被告之对胎儿或婴儿有潜在的损伤,为安全起见,应避免使用。儿童用药:儿童在使用本品时,应分析利弊。不推荐新生儿、早产儿使用本品,如需使用,应减少用量或延长给药间期。老人用药:应用本品时按轻度肾功能减退减量用药。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育龄女性/避孕除非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否则育龄女性不得使用本品(见[药理毒理])。妊娠曲伏前列素对孕妇和/或胎儿/新生儿存在有害的药理作用。除非有明确的必要性,否则孕妇不应使用本品。哺乳期尚不清楚来自滴眼液中的曲伏前列素是否会在乳汁中分泌。动物试验表明,曲伏前列素及其代谢物会在乳汁中分泌。不推荐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儿童用药:低于18周岁的患者使用曲伏前列素滴眼液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尚未建立,在获得进一步数据之前,不建议这些患者使用本品。老年用药:老年患者与成年患者在疗效和不良反应方面总体上无明显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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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复杂性泌尿道感染,败血症,皮肤软组织感染,腹腔内感染,腹膜炎,腹内脓肿,下呼吸道感染 |
降低开角型青光眼或高眼压症患者升高的眼压,这些患者对使用其它降眼压药不耐受或疗效不佳(多次给药后不能达到目标眼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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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药理作用:(1)药奈替米星为一半合成的氨基糖苷类广谱抗菌素。其作用机理是通过抑制敏感微生物的正常蛋白质合成而起作用。(2)本品具有广泛的抗微生物作用,主要针对革兰氏阴性杆菌属和少数革兰氏阳性菌,包括枸橼酸菌属、肠杆菌属、大肠杆菌、克雷伯菌属、摩根变形杆菌、绿脓杆菌、沙门菌属、志贺菌属和葡萄球菌属(耐青霉素和甲氧西林菌)。本品体外对某些分离的不动杆菌、奈瑟菌属、吲哚阳性变形杆菌、假单胞菌属、沙雷菌属也有活性。多数链球菌和厌氧微生物如拟杆菌属和梭菌属对氨基糖苷类药物耐药。2.毒理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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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为避免或减少耳、肾毒性反应的发生,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等检查,并应密切观察前庭功能及听力改变。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剂量使血药峰浓度在16mg/L以下,且不宜持续较长时间(如2-3小时以上),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2.肾功能减退患者应根据肾损害程度减量用药(见“用法用量”)。3.疗程一般不宜超过14日,以减少耳、肾毒性的发生。4.单纯性尿路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及轻度皮肤软组织感染治疗中本品非首选药,败血症治疗中需要联合具协同作用的药物;腹腔感染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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