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由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断发癣菌、紫色毛癣菌和疣状毛癣菌)。狗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引起的皮肤、头发和甲的感染。各种癣病(体癣、股癣、手足癣和头癣等)以及由念珠菌(白色念珠菌等)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由皮霉菌引起的甲癣(甲真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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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主要成份为盐酸特比萘芬。 |
本品为复方制剂,主要组分为:每克含酮康唑10mg和丙酸氯倍他索0.5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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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保定天浩制药有限公司 |
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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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80206 |
国药准字H20057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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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由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断发癣菌、紫色毛癣菌和疣状毛癣菌)。狗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引起的皮肤、头发和甲的感染。各种癣病(体癣、股癣、手足癣和头癣等)以及由念珠菌(白色念珠菌等)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由皮霉菌引起的甲癣(甲真菌感染)。 |
用于体癣,手、足癣,股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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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每次二片,每日一次,疗程如下:皮肤感染的疗程:手足癣[指(趾)间型和跖型]:2-6周;体癣、股癣:2-4周;皮肤念珠菌病:2-4周。在真菌学治愈后几周,才可见到皮观完全正常以及感染症状消失。头发和头皮感染疗程:头癣:4周。甲癣:绝大多数患者疗程为6周-3个月,其中年轻患者因甲生长正常而能缩短疗程,故除拇指(趾)甲外,小于3个月的治疗可能已足够。在其它病例中,疗程通常只需3个月。某些患者,特别是那些大拇指(趾)甲感染的患者,可能需6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在第一周治疗中见到的甲生长缓慢的患者,其疗程可能需超过3个月。在真菌学治愈和停止后几个月,可看到病情继续好转直至甲板外观完全正常,这是因为健康的甲组织生长需要时间。 |
外用,直接涂于患处,一日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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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本品耐受性好,副作用轻至中度,且常为一过性。最常见的有胃肠道症状(胀满感、食欲不振、恶心、轻度腹痛及腹泻)或轻型的皮肤反应(皮疹、荨麻疹等)。个别严重的皮肤反应病例(如Stevens Johnson综合症,中毒性表皮坏死可分解症)曾见报道,若发生进行性皮疹,则应停药。罕见味觉改变,包括味觉缺失,后者于停药后几周内可恢复。极个别病例发生肝胆功能不全,究竟是否由于本品引起的尚未肯定,不过若发生上述情况,则应停用本品。曾报道,极个别患者发生中性白细胞减少。 |
1.常见红斑、灼热、瘙痒、刺痛或其他刺激症状,毛囊炎、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以及继发感染等。2.可见皮肤干燥、多毛、萎缩纹,对感染的易感性增加等。3.长期用药可能引起皮质功能亢进症,表现为多毛、痤疮、满月脸、骨质疏松等症状。4.偶见引起变态反应性皮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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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与哺乳动物研究显示,本品对胎儿和生育力无不良影响。由于本品用于孕妇的经验极有限,因此,应权衡利弊,原则上孕妇不应使用。盐酸特比萘芬可经乳汁排泄,故接受本品口服治疗的母亲不应哺乳。儿童用药:尚不明确。老年用药:尚不明确。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儿童禁用。老年用药:无参考文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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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由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断发癣菌、紫色毛癣菌和疣状毛癣菌)。狗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引起的皮肤、头发和甲的感染。各种癣病(体癣、股癣、手足癣和头癣等)以及由念珠菌(白色念珠菌等)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由皮霉菌引起的甲癣(甲真菌感染)。 |
用于体癣,手、足癣,股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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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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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不宜用于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股癣患者,勿穿紧贴内裤或化纤内裤,宜穿棉织宽松内裤。 4.足癣患者,浴后将皮肤擦干(特别趾间皮肤)。宜穿棉纱袜,每天更换。鞋应透气。 5.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严重者应及时就医。 6.本品含强效皮质类固醇丙酸氯倍他索,不能长期、大面积应用,亦不宜采用封包治疗。 7.连续使用不能超过四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