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用于闭塞综合征、血栓性静脉炎、毛细血管出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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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曲克芦丁。 |
缬沙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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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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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2025878 |
国药准字H2009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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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闭塞综合征、血栓性静脉炎、毛细血管出血等。 |
高血压、心力衰竭、心肌梗死后、左心室肥厚、糖尿病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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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120~180mg(2~3片),一日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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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本品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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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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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用于闭塞综合征、血栓性静脉炎、毛细血管出血等。 |
高血压、心力衰竭、心肌梗死后、左心室肥厚、糖尿病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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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痛等,有肝生化指标异常病例报告。 2.呼吸系统:胸闷、憋气、呼吸困难、呼吸急促。 3.全身性反应:寒战、发热、水肿、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等。 4.皮肤:皮疹、瘙痒、荨麻疹、红斑疹、斑丘疹、多形性红斑等。 5.神经系统:头晕、头痛、震颤、意识模糊等。 6.心血管系统:心悸、紫绀、心律失常等。 7.其他:潮红、紫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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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用药前仔细询问患者有无家族过敏史和既往药物过敏史,过敏体质患者应谨慎用药,如确需用药,应在用药过程中加强监护。 2.加强对首次用药患者和老年患者,及肝肾功能障碍患者的监护。 3.用药后一旦出现潮红、皮疹、心悸、胸闷、憋气、血压下降等可能与严重不良反应有关的症状时,应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4.服药期间避免阳光直射、高温及过久站立。 5.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
1.低钠和/或血容量不足:极少数情况下,严重缺钠和/或血容量不足患者(如:大剂量应用利尿剂),应用本品治疗开始时,可能出现症状性低血压。应该在用药之前,纠正低钠和/或血容量不足,或将利尿剂减量。如果发生低血压,应该让患者平卧,必要时静脉输注生理盐水。血压稳定后恢复本品治疗。 2.肾动脉狭窄:12例因单侧肾动脉狭窄导致的继发性肾血管性高血压患者服用本品4天,没有引起肾血流动力学、肌酐、尿素氮(BUN)明显变化。由于其他作用于RAAS的药物可能使单侧或双侧肾动脉狭窄患者的BUN和肌酐升高,建议进行监测确保安全。 3.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患者不需要调整剂量。 4.肝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患者不需要调整剂量。轻至中度肝功能不全患者缬沙坦剂量不应超过80mg/日。缬沙坦主要以原型从胆汁排泄,胆道梗阻患者排泄减少(见药代动力学),对这类患者使用缬沙坦应特别小心。 5.早期(妊娠头3个月):妊娠种类B。动物实验表明对胎儿没有危害。 6.中期和晚期(妊娠第2、第3个3个月):妊娠种类D。 7.有证据表明对人类胎儿有危害,但相对母亲获得的治疗益处而言,利大于弊。鉴于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的作用机制,不能排除对胎儿的危害。妊娠中、晚期应用直接作用于RAAS的药物,可以导致胎儿伤害或死亡。胎儿从妊娠中期开始出现肾灌注,后者依赖于RAAS系统的发育,因此妊娠中晚期应用本品,风险增高。 8.与其他直接作用于RAAS的药物相似,本品不宜用于妊娠期。如果在用药期间发现妊娠,应尽早停用缬沙坦。所有在宫内与药物接触过的新生儿应密切观察,保证足够的尿量、防止高血钾、监测血压。必要时采用适当治疗措施(如再水化),清除药物。缬沙坦可以从兔的乳汁排出,目前尚无对哺乳期女性的研究,因此本品不宜用于哺乳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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