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用于真菌引起的皮炎、湿疹、手足癣、股癣及过敏性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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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成:每克含硝酸咪康唑20毫克、丙酸氯倍他索0.5毫克。 |
紫苏叶、青蒿、香薷、薄荷、葛根、前胡、防风、黄芩、连翘、桑叶、淡竹叶、广藿香、苦丁茶、水翁花、荷叶、川木通、栀子、茵陈、粉萆薢、槐花、威灵仙、苍术、厚朴、陈皮、乌药、布渣叶、山楂、槟榔、紫苏梗、龙胆、旋覆花、甘草、牡荆叶(嫩叶)、千里光(嫩叶)、玉叶金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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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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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1022627 |
国药准字Z44023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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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真菌引起的皮炎、湿疹、手足癣、股癣及过敏性皮炎。 |
慢性肝炎、早期肝硬化、脂肪肝、酒精肝、药物性肝损伤、胆囊炎、胆石症、高脂血症、高粘血症、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糖尿病、慢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反流性食管炎、慢性结肠炎、慢性胰腺炎、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慢性咽炎、慢性鼻炎、慢性扁桃体炎、慢性喉炎、慢性扁桃体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咽炎、慢性喉炎、慢性扁桃体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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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外用。一日1—2次,均匀涂敷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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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1、对皮质激素类药物及咪唑类药物过敏者禁用。2、面部、眼部、腋部及腹股沟等皮肤褶皱部位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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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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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用于真菌引起的皮炎、湿疹、手足癣、股癣及过敏性皮炎。 |
慢性肝炎、早期肝硬化、脂肪肝、酒精肝、药物性肝损伤、胆囊炎、胆石症、高脂血症、高粘血症、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糖尿病、慢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反流性食管炎、慢性结肠炎、慢性胰腺炎、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慢性咽炎、慢性鼻炎、慢性扁桃体炎、慢性喉炎、慢性扁桃体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咽炎、慢性喉炎、慢性扁桃体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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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用药部位可产生水泡、红斑、充血、灼热、瘙痒等刺激症状;毛囊炎、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还可引起皮肤干燥、多毛、萎缩纹、增加感染的易感性等、长期大面积用药可引起皮质功能亢进症,表现为多毛、痤疮、满月脸、骨质疏松等症状。偶可引起变态反应性接触性皮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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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本品含皮质类固醇外用制剂,若长期、大面积应用或采用封包治疗,由于全身性吸收作用,可造成可逆性下丘脑-垂体-肾上腺(PHA)轴的抑制,部分患者可出现柯兴综合症、高血糖及尿糖等表现,因此本药不能长期、大面积使用、亦不能采用封包治疗2.任何全身使用皮质激素可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肾上腺皮质功能抑制,在局部使用皮质激素时均可能出现。因此,大面积使用本品不能超过2周;若用药面积仅占体表5%-10%,连续用药4周。每周用量均不能超过50g,不易发生全身性不良反应。3.使用时如发生刺激反应或过敏反应,应停药并进行适当的治疗。4.如伴有皮肤感染,必须同时使用抗感染药物。如感染症状没有及时改善,应停用本药直至感染得到控制。5.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成药。3.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慎用。4.服药三天后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如胸闷、心悸等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5.小儿、年老体弱者、孕妇慎用。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7.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9.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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