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适用于克拉霉素敏感菌所引起的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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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克拉霉素C。 |
本品主要成份为:司帕沙星 化学名称为:5-氨基-1-环丙基-7-(顺式-3,5-二甲基-1-哌嗪基)-6,8-二氟-1,4-二氢-4-氧代-3-喹啉羧酸 分子式:C19H22F2N4O3 分子量:39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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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上海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
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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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7096 |
国药准字H10980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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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适用于克拉霉素敏感菌所引起的感染。 |
本品可用于由敏感菌引起的轻、中度感染,包括: 1.呼吸系统感染:如急性咽炎、急性扁桃体炎、中耳炎、副鼻窦炎、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肺炎等; 2.肠道感染:如细菌性痢疾、伤寒、感染性肠炎、沙门菌肠炎等; 3.胆道感染:如胆囊炎、胆管炎等; 4.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如膀胱炎、肾盂肾炎、前列腺炎、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非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子宫附件炎、子宫内感染、子宫颈炎、前庭大腺炎等及由溶脲脲原体、沙眼衣原体所致的泌尿生殖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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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成人口服,常用量一次250毫克,每12小时1次;重症感染者一次500毫克,每12小时1次。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应连续服用6~14日。儿童口服,6个月以上的儿童按体重一次7.5毫克/公斤,每12小时1次。或按以下方法给药:体重8~11公斤,一次62.5毫克,每12小时1次;体重12~19公斤,一次125毫克,每12小时1次;体重20~29公斤,一次187.5毫克,每12小时1次;体重30~40公斤,一次250毫克,每12小时1次;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应连续服用5~10日。 |
口服成人一次0.1~0.3g,最多不超过0.4g,一日1次,疗程一般5~10日,可据病种及病情适当增减疗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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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对克拉霉素胶囊或大环内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2.孕妇哺乳妇女期禁用。3.严重肝功能损害者水电解质紊乱患者服用特非那丁治疗者禁用。4.某些心脏病(包括心律失常心动过缓Q-T间期延长缺血性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等)患者禁用。 |
对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孕妇、哺乳期妇女、18岁以下患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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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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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注意事项: 喹诺酮类可使犬的承重关节软骨永久性损害而致跛行,在其他几种未成年动物中也可致关节病发生,故婴幼儿及18岁以下患者禁用。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氟喹诺酮类可透过血胎盘屏障,可分泌至乳汁中,其浓度接近血药浓度,故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老人注意事项: 老年患者肾功能有所减退,用药量应酌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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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适用于克拉霉素敏感菌所引起的感染。 |
本品可用于由敏感菌引起的轻、中度感染,包括: 1.呼吸系统感染:如急性咽炎、急性扁桃体炎、中耳炎、副鼻窦炎、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肺炎等; 2.肠道感染:如细菌性痢疾、伤寒、感染性肠炎、沙门菌肠炎等; 3.胆道感染:如胆囊炎、胆管炎等; 4.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如膀胱炎、肾盂肾炎、前列腺炎、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非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子宫附件炎、子宫内感染、子宫颈炎、前庭大腺炎等及由溶脲脲原体、沙眼衣原体所致的泌尿生殖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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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主要有口腔异味(3%)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2%~3%)头痛(2%)血清氨基转移酶短暂升高。2.可能发生过敏反应轻者为药疹荨麻疹重者为过敏及Stevens-Johnson症。3.偶见肝毒性艰难梭菌引起的假膜性肠炎。4.曾有发生短暂性中枢神经系统副作用的报告包括焦虑头昏失眠幻觉恶梦或意识模糊然而其原因和药物的关系仍不清楚。 |
本品为喹诺酮类抗菌药。系广谱抗菌药,对革兰阳性细菌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化脓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粪肠球菌有明显抗菌作用;对革兰阴性菌大肠埃希菌、克雷白菌属、沙门菌属、志贺菌属、副溶血弧菌、变形杆菌属、肠杆菌属、假单胞菌属、不动杆菌属、奈瑟菌属(淋病奈瑟菌等)亦具有很好的抗菌作用。本品还对支原体、衣原体、军团菌、厌氧菌包括脆弱类杆菌和分枝杆菌属也有很好的抗菌作用。本品的作用机制是抑制细菌DNA合成过程中的DNA旋转酶的作用而起杀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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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肝功能损害、中度至严重肾功能损害者慎用。2.肾功能严重损害(肌酐清除率小于30ml/分钟)者须作剂量调整。常用量为一次250mg,一日1次;重症感染者首剂500mg,以后一次250mg,一日2次。3.克拉霉素胶囊与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药物之间有交叉过敏和交叉耐药性。4.与别的抗生素一样可能会出现真菌或耐药细菌导致的严重感染此时需要中止使用克拉霉素胶囊同时采用适当的治疗。5.克拉霉素胶囊可空腹口服也可与食物或牛奶同服与食物同服不影响其吸收。6.血液或腹膜透析不能降低克拉霉素胶囊的血药浓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
1.光敏患者慎用或禁用; 2.用药期间,应尽可能避免接触日光、暴晒。若有光敏症状产生,如皮疹、瘙痒、水疱等,必须立即停药,并给予适当治疗; 3.肝、肾功能异常者应慎用或适当降低剂量; 4.有癫痫史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者慎用; 5.可能有QT延长的患者,如心脏病患者(心律失常、缺血性心脏病等)、低钾血症、低镁血症,服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者等,应慎用本品; 6.高龄者慎用本药,若使用应适当降低用量; 7.与牛奶、食物同服不影响本品的吸收; 8.服用本品后分枝结核杆菌检查可能呈假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