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用于重症肌无力,手术后功能性肠胀气及尿潴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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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溴吡斯的明。 |
本品主要成份为:丙戊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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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 |
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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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1020867 |
国药准字H3702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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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重症肌无力,手术后功能性肠胀气及尿潴留等。 |
主要用于单纯或复杂失神发作、肌阵挛发作,大发作的单药或合并用药治疗,有时对复杂部分性发作也有一定疗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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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一般成人为60~120mg(1~2片),每3~4小时口服一次。 |
成人常用量:每日按体重15mg/kg或每日600~1200mg分次2-3次服。开始时按5~10mg/kg,一周后递增,至能控制发作为止。当每日用量超过250mg时应分次服用,以减少胃肠刺激。每日最大量为按体重不超过30mg/kg、或每日1.8~2.4g。小儿常用量:按体重计与成人相同。也可每日20~30mg/kg,分2~3次服用或每日15mg/kg,按需每隔一周增加5~10mg/kg,至有效或不能耐受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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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常见的有腹泻、恶心、呕吐、胃痉挛、汗及唾液增多等。较少见的有尿频、缩瞳。2、接受大剂量治疗的重症肌无力病人,常出现精神异常。 |
常见不良反应表现为腹泻、消化不良、恶心、呕吐、胃肠道痉挛、可引起月经周期改变; 较少见短暂的脱发、便秘、倦睡、眩晕、疲乏、头痛、共济失调、轻微震颤、异常兴奋、不安和烦躁; 长期服用偶见胰腺炎及急性肝坏死; 可使血小板减少引起紫癜、出血和出血时间延长,应定期检查血相; 对肝功能有损害,引起血清碱性磷酸酶和氨基转移酶升高,服用2个月要检查肝功能; 偶有过敏; 偶有听力下降和可逆性听力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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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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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药能通过胎盘、动物试验有致畸的报道,孕妇应权衡利弊、慎用。本品亦可分泌入乳汁,浓度为母体血药1%~10%。应慎用。儿童用药:本品可蓄积在发育的骨骼内,应注意。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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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用于重症肌无力,手术后功能性肠胀气及尿潴留等。 |
主要用于单纯或复杂失神发作、肌阵挛发作,大发作的单药或合并用药治疗,有时对复杂部分性发作也有一定疗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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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为可逆性的抗胆碱酯酶药,能抑制胆碱酯酶的活性,使胆碱能神经末梢释放的乙酰胆碱破坏减少,突触间隙中乙酰胆碱积聚,出现毒覃碱样(M)和烟碱样(N)胆碱受体兴奋作用。此外,对运动终板上的烟碱样胆碱受体(N2受体)有直接兴奋作用,并能促进运动神经末梢释放乙酰胆碱,从而提高胃肠道、支气管平滑肌和全身骨骼肌的肌张力,作用虽较溴化新斯的明弱但维持时间较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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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心律失常、房室传导阻滞、术后肺不张或肺炎及孕妇慎用。2.本品吸收、代谢、排泄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其药量和用药时间应根据服药后效应而定。 |
1.用药期间避免饮酒,饮酒可加重镇静作用; 2.停药应逐渐减量以防再次出现发作;取代其他抗惊厥药物时,本品应逐渐增加用量,而被取代药应逐渐减少用量; 3.外科系手术或其他急症治疗时应考虑可能遇到的时间延长,或中枢神经抑制药作用的增强。 4.用药前和用药期间应定期作全血细胞(包括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 5.对诊断的干扰,尿酮试验可出现假阳性,甲状腺功能试验可能受影响; 6.可使乳酸脱氢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轻度升高并提示无症状性肝脏中毒。血清胆红素可能升高提示潜在的严重肝脏中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