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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磺胺甲噁唑颗粒

复方磺胺甲噁唑颗粒

处方药 非医保

广西柳州长安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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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小儿呼吸道、肠道、泌尿道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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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磺胺甲噁唑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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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复方磺胺甲噁唑颗粒
复方磺胺甲噁唑颗粒
托伐普坦片
托伐普坦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

主要成分为托伐普坦。

生产企业

广西柳州长安制药有限公司

浙江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45021037

国药准字H20110115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小儿呼吸道、肠道、泌尿道感染。

本品用于治疗临床上明显的高容量性和正常容量性低钠血症(血钠浓度<125mEq/L,或低钠血症不明显但有症状并且限液治疗效果不佳),包括伴有心力衰竭、肝硬化以及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综合征(SIADH)的患者。其余详见说明书。

用法用量

口服。3个月-1岁:一次1/3-1/2袋;1-5岁:一次1袋;5-8岁:一次1-2袋。一日1次或遵医嘱。温开水冲服。

本品通常的起始剂量是15mg,每日一次,餐前餐后服药均可。详见说明书。

副作用

1、对SMZ和TMP过敏者禁用。 2、由于本品阻止叶酸的代谢,加重巨幼红细胞性贫血患者叶酸盐的缺乏,所以该病患者禁用。 3、3个月以下的婴儿禁用。 4、重度肝肾功能损害者禁用。

详见说明书。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目前对怀孕妇女使用托伐普坦片尚无足够且具有良好对照的研究。在动物试验中,发生了颚裂、短肢、小眼畸形、骨骼畸形、胎仔体重下降、骨化延迟、胚胎死亡。本品没有在孕妇中进行对照试验。对于孕妇能否使用托伐普坦,仅在判定治疗获益大于对胎儿的危险性后方可在孕期使用本品。本品对人体分娩、生产的影响尚不清楚。本品在乳汁中是否有分布尚不清楚。哺乳期大鼠经口给予托伐普坦时,托伐普坦可经乳汁排泄。由于很多药物都可经人乳汁排泄,且托伐普坦可能会给乳幼儿带来严重的不良反应,所以应根据需要决定母亲服用分托伐普坦或停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在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中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不推荐本品用于18岁以下的儿童及青少年。老年用药:在临床试验中所有接受托伐普坦片治疗的低血钠症患者中,42%的人年龄≥65岁,19%的患者年龄≥75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上未观察到老年患者和年轻患者的差别,且在其他临床经验中,老年患者和年轻患者的反应也没有不同,但是不能排除某些老年患者的敏感性更高。年龄增加对托伐普坦血药浓度没有影响。

成分

本品适用于小儿呼吸道、肠道、泌尿道感染。

本品用于治疗临床上明显的高容量性和正常容量性低钠血症(血钠浓度<125mEq/L,或低钠血症不明显但有症状并且限液治疗效果不佳),包括伴有心力衰竭、肝硬化以及抗利尿激素分泌异常综合征(SIADH)的患者。其余详见说明书。

药理作用

1、过敏反应较为常见,可表现为药疹,严重者可发生渗出性多形红斑、剥脱性皮炎和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等;也有表现为光敏反应、药物热、关节及肌肉疼痛、发热等血清病样反应。偶见过敏性休克。 2、中性粒细胞减少或缺乏症、血小板减少症及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可表现为咽痛发热、苍白和出血倾向。 3、溶血性贫血及血红蛋白尿。这在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的患者应用磺胺药后易于发生,在新生儿和小儿中较成人为多见。 4、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核黄疸。由于本品与胆红素竞争蛋白结合部位,可致游离胆红素增高。新生儿肝功能不完善,对胆红素处理差,故较易发生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黄疸,偶可发生核黄疸。 5、肝脏损害。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 6、肾脏损害。可发生结晶尿、血尿和管型尿;偶有患者发生间质性肾炎或肾小管坏死的严重不良反应。 7、恶心呕吐、胃纳减退、腹泻、头痛、乏力等,一般症状轻微。偶有患者发生艰难梭菌肠炎,此时须停药。 8、甲状腺肿大及功能减退偶有发生。 9、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偶可发生,表现为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幻觉、欣快感或抑郁感。 10、偶可发生无菌性脑膜炎,有头痛、颈项强直、恶心等表现。本品所致的严重不良反应虽少见,但常累及各器官并可致命,如渗出性多形红斑剥脱性皮炎、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暴发性肝坏死、粒细胞缺乏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血液系统异常。艾滋病患者的上述不良反应较非艾滋病患者为多见。

注意事项

1、因不易清除细菌,下列疾病不宜选用本品作治疗或预防用药: (1)中耳炎的预防或长程治疗。 (2)A组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扁桃体炎和咽炎。 2、交叉过敏反应。对一种磺胺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其他磺肢药也可能过敏。 3、肝脏损害。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故有肝功能损害患者宜避免应用。 4、肾脏损害。可发生结晶尿、血尿和管型尿,故服用本品期间应多饮水,保持高尿流量,如应用本品疗程长、剂量大时,除多饮水外,宜同服碳酸氢钠,以防止此不良反应。失水、休克患者应用本品易致肾损害,应慎用或避免应用。肾功能减退患者不宜应用本品。 5、对呋塞米、砜类、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磺胺药亦可过敏。 6、下列情况应慎用: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血卟啉症、叶酸缺乏性血液系统疾病、失水、艾滋病、休克患者。 7、用药期间须注意检查: (1)全血象检查,对疗程长、服用剂量大、营养不良及服用抗癫痫药的患者尤为重要。 (2)治疗中应定期尿液检查(每2-3日查尿常规一次)以发现长疗程或高剂量治疗时可能发生的结晶尿。 (3)肝、肾功能检查。 8、严重感染者应测定血药浓度,对大多数感染疾患者游离磺胺浓度达50-150μg/ml(严重感染120-150μg/ml)可有效。总磺胺血浓度不应超过200μg/ml,如超过此浓度,不良反应发生率增高。 9、不可任意加大剂量、增加用药次数或延长疗程,以防蓄积中毒。 10、由于本品能抑制大肠埃希菌的生长,妨碍B族维生素在肠内的合成,故使用本品超过1周者,应同时给予维生素B以预防其缺乏。 11、如因服用本品引起叶酸缺乏时,可同时服用叶酸制剂,后者并不干扰TMP的抗菌活性,因细菌并不能利用已合成的叶酸。如有骨髓抑制征象发生,应立即停用本品,并给予叶酸3-6mg肌内注射,一日1次,使用2日或根据需要用药至造血功能恢复正常,对长期、过量使用本品者可给予高剂量叶酸并延长疗程。 1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不明确。 13、儿童用药:尚不明确。 14、老年用药:尚不明确。 15、药物过量:本品的血浓度不应超过200μg/m1,超过此浓度,不良反应发生率增高,毒性增强。过量短期服用本品会出现食欲不振、腹痛、恶心、呕吐、头晕、头痛、嗜睡、神志不清、发热、血尿、结晶尿、血液疾病、黄疸、骨髓抑制等。一般治疗为停药后进行洗胃、催吐或大量饮水;尿量低且肾功能正常时可给予输液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应监测血象、电解质等。如出现较明显的血液系统不良反应或黄疸,应予以血液透析治疗。如出现骨髓抑制,先停药,给予叶酸3-6mg肌注,一日1次,连用3日或至造血功能恢复正常为止。长期过量服用本品会引起骨髓抑制,造成血小板、白细胞的减少和巨幼红细胞性贫血。出现骨髓抑制症状时,患者应每天肌内注射甲酰四氢叶酸5-15mg治疗,直到造血功能恢复正常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