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1.高血压,可单独应用或与其他降压药合用。2.心力衰竭,可单独应用或与强心利尿药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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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卡托普利化学名:1-[(2S)-2-甲基-3-巯基-1-氧化丙基]-L-脯氨酸。 |
本品主要成份为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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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 |
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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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41023218 |
国药准字S199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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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1.高血压,可单独应用或与其他降压药合用。2.心力衰竭,可单独应用或与强心利尿药合用。 |
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白细胞减少可能潜在的感染并发症,骨髓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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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视病情或个体差异而定。本品宜在医师指导或监护下服用,给药剂量须遵循个体化原则,按疗效而予以调整。1.成人常用量:(1)高血压,口服一次12.5mg,每日2~3次,按需要1—2周内增至50mg,每日2~3次,疗效仍不满意时可加用其他降压药。(2)心力衰竭,开始一次口服12.5mg每日2—3次,必要时逐渐增至50mg,每日2—3次,若需进一步加量,宜观察疗效2周后再考虑;对近期大量服用利尿剂,处于低钠/低血容量,而血压正常或偏低的患者,初始剂量宜用6.25mg每日3次,以后通过测试逐步增加至常用量。2.小儿常 |
1.肿瘤放﹑化疗后:放﹑化疗停止24~48小时后方可使用本品,用1ml注射用水溶解本品(切勿剧烈振荡),在腹部﹑大腿外侧或上臂三角肌处进行皮下注射(注射后局部皮肤应隆起约1cm2,以便药物缓慢吸收),3~10μg/kg/日,持续5~7天,根据白细胞回升速度和水平,确定维持量。本品停药后至少间隔48小时方可进行下一疗程的放﹑化疗。2.骨髓移植:5~10μg/kg,静脉滴注4~6小时每日1次,持续应用至连续3天中性粒细胞绝对数≥1000/ml。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3μg/kg/日,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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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本品或其他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过敏者禁用。 |
1.对rhGM-CSF或该制剂中任何其他成份有过敏史的病人。2.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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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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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尚未建立,应慎重使用。儿童用药:慎用。老人用药:观察患者的状态﹐注意用量和间隔﹐慎重给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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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1.高血压,可单独应用或与其他降压药合用。2.心力衰竭,可单独应用或与强心利尿药合用。 |
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白细胞减少可能潜在的感染并发症,骨髓增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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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较常见的有:(1)皮疹,可能伴有瘙痒和发热,常发生于治疗4周内,呈斑丘疹或荨麻疹,减量、停药或给抗组胺药后消失,7~10%伴嗜酸性细胞增多或抗核抗体阳性。(2)心悸,心动过速,胸痛。(3)咳嗽。(4)味觉迟钝。2.较少见的有:(1)蛋白尿,常发生于治疗开始8个月内,其中1/4出现肾病综合症,但蛋白尿在6个月内渐减少,疗程不受影响。(2)眩晕、头痛、昏厥。由低血压引起,尤其在缺钠或血容量不足时。(3)血管性水肿,见于面部及四肢,也可引起舌、声门或喉血管性水肿,应子警惕。(4)心率快而不齐。(5)面部潮红或苍白。3.少见的有:白细胞与粒细胞减少,有发热、寒战,白细胞减少与剂量相关,治疗开始后3~12周出现,以10~30天最显著,停药后持续2周。伴有肾衰者应加强警惕,同服别嘌呤醇可增加此种危险。 |
1.药理作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rhGM-CSF)作用于造血祖细胞,促进其增殖和分化,其重要作用是刺激粒、单核巨噬细胞成熟,促进成熟细胞向外周血释放,并能促进巨噬细胞及噬酸性细胞的多种功能。2.毒理作用:2.1急性毒性:结果表明,以最大浓度给小鼠静脉注射和皮下注射,未能求出LD50。其最大耐受量达5000μg/kg,相当于人临床用量(5~10μg/kg)的500~1000倍,观察14天,皮下注射和腹腔注射两种给药途径,动物均未见有明显行为异常,生长良好,毛色光泽,二便正常,无动物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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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胃中食物可使本品吸收减少30~40%,故宜在餐前1小时服药。2.本品可使血尿素氮、肌酐浓度增高,常为暂时性,在有肾病或长期严重高血压而血压迅速下降后易出现,偶有血清肝脏酶增高;可能增高血钾,与保钾利尿剂合用时尤应注意检查血钾。3.下列情况慎用本品:(1)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此时白细胞或粒细胞减少的机会增多。(2)骨髓抑制。(3)脑动脉或冠壮动脉供血不足,可因血压降低而缺血加剧。(4)血钾过高。(5)肾功能障碍而致血钾增高,白细胞及粒细胞减少,并使本品潴留。(6)主动脉瓣狭窄,此时可能使 |
1.本品应在专科医生指导下使用。病人对rhGM-CSF的治疗反应和耐受性个体差异较大﹐为此应在治疗前及开始治疗后定期观察外周血白细胞或中性粒细胞﹐血小板数据的变化。血象恢复正常后立即停药或采用维持剂量。2.本品属蛋白质类药物﹐用前应检查是否发生浑浊﹐如有异常﹐不得使用。3.本品不应与抗肿瘤放﹑化疗药同时使用﹐如要进行下一疗程的抗肿瘤放﹑化疗﹐应停药至少48小时后﹐方可继续治疗。4.孕妇﹑高血压患者及有癫痫病史者慎用。5.使用前仔细检查﹐如发现瓶子有破损﹐溶解不完全者均不得使用﹐溶解后的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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