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用于预防坏血病,也可用于各种急慢性传染疾病及紫癜等的辅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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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维生素C。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米诺环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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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乐普恒久远药业有限公司 |
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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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41024461 |
国药准字H1092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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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预防坏血病,也可用于各种急慢性传染疾病及紫癜等的辅助治疗。 |
败血症,菌血症,毛囊炎,脓皮症,扁桃体炎,肩周炎,泪囊炎,牙龈炎,外阴炎,创伤感染,疖,疖肿症,痤疮,手术后感染,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肺炎,细菌性肺炎,异,囊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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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咀嚼后吞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次。 |
口服。成人首次剂量为0.2g,以后每12小时服用本品0.1g,或每6小时服用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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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对本品及其他四环素类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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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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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1.动物研究结果表明四环素类药物可通过胎盘,可在胎儿组织中发现而对胎儿的发育产生毒性作用(通常与骨骼发育的延迟有关)。在动物怀孕早期接受治疗可出现胚胎中毒的迹象。 2.盐酸米诺环素,和其它四环素类抗生素一样,可通过胎盘,孕妇服用后可引致胎儿损害。如果在怀孕期间服用盐酸米诺环素或在服药期间怀孕,应告知患者药物对胎儿的潜在危险。 3.牙齿发育期间(孕后期)使用四环素类可引起牙齿的永久变色。牙釉质的发育不全亦有报道。 4.在妊娠的后三个月服用四环素类药物可在胎儿骨骼中形成稳定的钙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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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用于预防坏血病,也可用于各种急慢性传染疾病及紫癜等的辅助治疗。 |
败血症,菌血症,毛囊炎,脓皮症,扁桃体炎,肩周炎,泪囊炎,牙龈炎,外阴炎,创伤感染,疖,疖肿症,痤疮,手术后感染,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肺炎,细菌性肺炎,异,囊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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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长期服用每日2~3克可引起停药后坏血病,故宜逐渐减量停药。 2.长期应用大量维生素C可引起尿酸盐、半胱氨酸盐或草酸盐结石。 3.过量服用(每日用量1克以上)可引起腹泻、皮肤红而亮、头痛、尿频(每日用量600mg以上)、恶心呕吐、胃痉挛。 6.过多应用维生素C咀嚼片可致牙釉质损坏。 |
1.本品系一种高效、速效、长效的新半合成四环素,其抗菌谱与四环素相似。2.对四环素耐药的金葡菌、链球菌、大肠杆菌,对本品仍敏感。3.微生物学: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厌氧杆菌属、克雷伯氏杆菌、肺炎双球菌、淋菌、大肠杆菌、变形杆菌、流感杆菌、假单胞菌属、链球菌(包括乙型溶血性及草绿色型及肠球菌)有效。4.此外,临床分离培养试验显示本药对下列微生物有效:棒状杆菌属,脑膜炎球菌,贺莱耳氏菌,沙门杆菌属,肺炎支原体,志贺杆菌属,放线菌,列士透氏菌,炭疽杆菌,类细菌(变质细菌),鼠疫杆菌,杆状巴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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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不宜长期过量服用本品,否则,突然停药有可能出现坏血病症状。 2.本品可通过胎盘并分泌入乳汁。孕妇服用过量时,可诱发新生儿产生坏血病。 3.下列情况应慎用: (1)半胱氨酸尿症。 (2)痛风。 (3)高草酸盐尿症。 (4)草酸盐沉积症。 (5)尿酸盐性肾结石。 (6)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7)血色病。 (8)铁粒幼细胞性贫血或地中海贫血。 (9)镰形红细胞贫血。 (10)糖尿病(因维生素C干扰血糖定量)。 4.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
1.肝、肾功能不全、食道通过障碍者、老年人、口服吸收不良或不能进食者及全身状态恶化患者(因易引发维生素K缺乏症)慎用。2.由于具有前庭毒性,本品已不作为脑膜炎奈瑟菌带菌者和脑膜炎奈瑟菌感染的治疗药物。3.对本品过敏者有可能对其他四环素类也过敏。4.由于可致头晕、倦怠等,汽车驾驶员、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机器操作及高空作业者应避免服用本品。5.本品滞留于食道并崩解时,会引起食道溃疡,故应多饮水,尤其临睡前服用时。6.急性淋病奈瑟菌性尿道炎患者疑有初期或二期梅毒时,通常应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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