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原发性和继发性高尿酸血症,尤其是尿酸生成过多而引起的高尿酸血症;反复发作或慢性痛风者;痛风石;尿酸性肾结石和(或)尿酸性肾病;有肾功能不全的高尿酸血症。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别嘌醇。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每片含别嗄醇100mg-苯溴马隆20mg。 |
|
生产企业 |
黑龙江澳利达奈德制药有限公司 |
广东世信药业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41338 |
国药准字H20094159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原发性和继发性高尿酸血症,尤其是尿酸生成过多而引起的高尿酸血症;反复发作或慢性痛风者;痛风石;尿酸性肾结石和(或)尿酸性肾病;有肾功能不全的高尿酸血症。 |
1.各型病理性血尿酸升高(高尿酸血症),血尿酸值高于7.5mg/100ml,控制饮食而不能降低者。2.因尿酸升高而引起的临床并发症,特别是有症状的痛风。3.各种可致血尿酸升高的疾病(继发性高尿酸血症)。 |
|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0.25g(1粒),一日1次。 |
原则上以低剂量开始治疗, 成人一般剂量建议为每81次每次1片,饭后服用(不得咬碎药片)。当血浆尿酸有明显升高时可暂时增大剂量最高剂量至每日2-3次,每次1片。服药期间每日饮水量不少于2000ml。对有肾结石形成倾向及肾功能不正常,血清肌酐值高于1.5mg/100ml或肾小球滤过率低于40ml/分钟者建义以单纯的别嘌呤醇制剂代替本药。 |
|
副作用 |
1.胃肠道反应:可能会引起消化功能失调,如上腹痛、恶心、腹泻,很少因此而停药,饭后用药可减轻或避免消化系统的副作用。2.疹:一般为丘疹样红斑、湿疹或痒疹。如皮疹广泛而持久,经对症处理无效并有加重趋势时必须停药。3.罕见有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贫血,骨髓抑制,主要发生在肾功能不全病人中,如发生此类不良反应,均应考虑停药。4.其他有脱发、发热、淋巴结肿大、肝毒性、间质性肾炎及过敏性血管炎等。上述不良反应一般在停药后均能恢复正常。 |
1.在开始治疗时,由于尿酸石溶解,可能出现痛风急性发作。 2.苯溴马隆可使尿酸排泄增高,可能出现尿酸结晶或结石在肾及尿路中形成。 3.偶见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纳差、胃饱胀感和腹泻。 4.偶见皮疹及瘙痒等皮肤反应。 5.罕见头晕,头痛。 6.有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如不减量使用,可能出现血管炎并伴有皮肤和肾脏损害,可发现发热,肌肉、关节疼痛,过敏性肾或皮肤损害(如多型性红斑和LYELLS综合征),外周神经炎,血象改变,肝功能异常(如转氨酶和碱性科酸酶升高),结膜炎和脱发。 7.其它可见暂时性阳疲、尿急尿多、黄曛呤结石。 |
|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禁用。儿童用药:儿童用药应酌情调整剂量。老年用药:老年患者应谨慎用药。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和嘴乳期不宜使用本品。儿童用药:14岁以下儿童不宜使用本品。老年用药:尚不明确。 |
|
成分 |
原发性和继发性高尿酸血症,尤其是尿酸生成过多而引起的高尿酸血症;反复发作或慢性痛风者;痛风石;尿酸性肾结石和(或)尿酸性肾病;有肾功能不全的高尿酸血症。 |
1.各型病理性血尿酸升高(高尿酸血症),血尿酸值高于7.5mg/100ml,控制饮食而不能降低者。2.因尿酸升高而引起的临床并发症,特别是有症状的痛风。3.各种可致血尿酸升高的疾病(继发性高尿酸血症)。 |
|
药理作用 |
别嘌呤醇的作用机制是其结构类似次黄嘌岭遇过抑制黄嘌冷氧化酶,从而沮断次黄源岭向黄嘌岭、黄標呤向尿酸的代谢转化,而使尿酸生成减少,降低血中尿酸浓度,减少尿酸盐在骨、关节及肾胜的沉着,抑制痛风石和肾结石形成,并促进痛风石溶解;苯溴马隆为苯井呋哺衍生物,可抑制肾脏近曲小管对尿酸的重吸收,促进尿酸的排泄,从而降低血浆尿酸浓度。两者合用可使尿酸浓度大幅度下降因而可用于慢性痛风,原发性和继发生高尿酸血症的治疗, |
||
注意事项 |
1.本品不能控制痛风性关节炎的急性炎症症状,不能作为抗炎药使用。因为本品促使尿酸结晶重新溶解时可再次诱发并加重关节炎急性期症状。本品必须在痛风性关节炎的急性炎症症状消失后(一般在发作后两周左右)方开始应用。 2.服药期间应多饮水,并使尿液呈中性或碱性以利尿酸排泄。 3.本品用于血尿酸和24小时尿尿酸过多、或有痛风石、或有泌尿系统结石以及不宜用促尿酸排除药者。 4.与排尿酸药合用可加强疗效,不宜与铁剂同服。 5.用药前及用药期间要定期检查血尿酸及24小时尿尿酸水平。 6.有肾、肝功能损害者及老年人应谨慎用药。 7.驾驶及操作机器者慎用本品。 8.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血象及肝肾功能。 |
1.本品和乙醇有协同作用,能使神经系统反应迟钝。 2.本品可影响驾驶及操作机器的能力,尤其是与酒精同用时。 3.用药期间应饮用大量的水每天不少于200l最好能使尿液保持接近中性(PH为6.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