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主要用于对头孢克肟敏感的链球菌属(肠球菌除外),肺炎球菌、淋球菌、卡他布兰汉球菌、大肠杆菌、克雷伯杆菌属、沙雷菌属、变形杆菌属及流感杆菌等引起的下列细菌感染性疾病:1.治疗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感染时)、慢性呼吸道疾患继发感染、肺炎;2.肾盂肾炎、膀胱炎、淋菌性尿道炎;3.胆囊炎、胆管炎;4.猩红热;5.中耳炎、副鼻窦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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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头孢克肟。 |
盐酸特比萘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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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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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53021993 |
国药准字H2003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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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主要用于对头孢克肟敏感的链球菌属(肠球菌除外),肺炎球菌、淋球菌、卡他布兰汉球菌、大肠杆菌、克雷伯杆菌属、沙雷菌属、变形杆菌属及流感杆菌等引起的下列细菌感染性疾病:1.治疗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感染时)、慢性呼吸道疾患继发感染、肺炎;2.肾盂肾炎、膀胱炎、淋菌性尿道炎;3.胆囊炎、胆管炎;4.猩红热;5.中耳炎、副鼻窦炎。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癣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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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及体重30公斤以上儿童用量:口服,每次100mg,每日二次;成人重症感染者可增加至每次200mg,每日二次。儿童:口服,按每次每公斤1.5~3.0mg计算给药量,每日二次。或遵医嘱。 |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和适应症调整疗程。成人:250mg,每天一次;青少年,体重>40kg(通常年龄>12岁):250mg,每天一次:儿童,体重20-40kg(通常年龄5-12岁):125mg,每天一次;儿童,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关于这组病人,从对照实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只有在没有其它可选择的治疗方法以及潜在的治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时才可使用本品。 由于没有关于年龄小于2岁儿童口服盐酸特比萘芬的治疗经验,因此本品不被推荐用于这个年龄组。皮肤感染推荐疗程:足癣(趾间,跖/托靴型):2至6周。体癣、股癣:2至4周。皮肤念珠菌病:2至4周。感染症状和体征的消失可能到真菌学治愈后数周才出现。头发和头皮感染推荐疗程:头癣:4周头癣主要见于儿童。甲真菌病推荐疗程对于大多数患者,成功的疗程为6-12周。指甲真菌病大多数指甲真菌感染的病例,治疗疗程为6周。趾甲真菌病大多数趾甲真菌感染的病例,治疗疗程为12周。一些甲生长不良的患者所需疗程较长。在真菌学治愈后及停止治疗后数月,常可见到良好的临床疗效,这与健甲长出所需时间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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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对本品及其成份或其他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
对盐酸特比萘芬及本品其它成份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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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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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主要用于对头孢克肟敏感的链球菌属(肠球菌除外),肺炎球菌、淋球菌、卡他布兰汉球菌、大肠杆菌、克雷伯杆菌属、沙雷菌属、变形杆菌属及流感杆菌等引起的下列细菌感染性疾病:1.治疗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感染时)、慢性呼吸道疾患继发感染、肺炎;2.肾盂肾炎、膀胱炎、淋菌性尿道炎;3.胆囊炎、胆管炎;4.猩红热;5.中耳炎、副鼻窦炎。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癣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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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临床研究资料表明,本品主要不良反应为包括腹泻等消化道反应(0.87%)、皮疹等皮肤症状(0.23%)、临床检查值异常(包括GPT升高0.61%)、GOT升高(0.45%)、嗜酸细胞增多(0.20%)等。具体如下:1.严重不良反应:(1)休克:有引起休克((2)过敏样症状:有出现过敏样症状(包括呼吸困难、全身潮红、血管性水肿、荨麻疹等)((3)皮肤病变:有发生皮肤粘膜眼症候群(Stevens-Johnson症候群,(4)血液障碍:有发生粒细胞缺乏症((5)肾功能障碍:有引起急性肾功能不全等严重肾功能障碍((6)结肠炎:可能引起伴有血便的严重大肠炎例如伪膜性结肠炎等((7)有发生间质性肺炎(有出现伴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胸部X线异常,嗜酸细胞增多等症状)及PIE症候群(均2.其他不良反应(1)过敏症:皮疹、荨麻疹、红斑(0.1-(2)血液:嗜酸细胞增多(0.1-(3)肝脏:GOT升高、GPT升高、AL-P升高(0.1-(4)肾脏:BUN升高((5)消化系统:腹泻、胃部不适(0.1-(6)菌群失调症:口腔炎,口腔念球菌症((7)维生素缺乏症:维生素K缺乏症(低凝血酶原血症、出血倾向等),维生素B缺乏症(舌炎、口腔炎、食欲不振、神经炎等)((8)其它:头痛、头晕( |
出现频率估计:很常见≥10%,常见:1%-10%,不常见:0.1%-1%,罕见:0.01%-0.1%,非常罕见<0.01%。一般而言,特比萘芬的耐受性好,不良反应常为轻中度。最常见的是胃肠道症状(胀满感,食欲降低,消化不良,恶心,轻微腹痛,腹泻),轻微的皮肤反应(皮疹,荨麻疹),骨骼肌反应(关节痛,肌痛)。不常见:味觉紊乱,包括味觉丧失,常常在停药后数周内可以恢复。罕见:有报告与特比萘芬治疗有关的肝胆功能不良(实际为原发性胆汁淤积型),包括非常罕见的肝衰竭(见注意事项)。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严重的皮肤反应(如Steven-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和过敏性反应。如果有进行性的皮疹发生,应终止特比萘芬治疗。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血液系统疾患如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或血小板减少症。非常罕见:已报告的有脱发,尽管病因关系尚未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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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由于有可能出现休克,给药前应充分询问病史。2.为防止耐药菌株的出现,在使用本品前原则上应确认敏感性,将剂量控制在控制疾病所需最小剂量。3.对于严重肾功能障碍患者,由于药物在血液中可维持浓度,因此应根据肾功能状况适当减量,给药间隔应适当增大。(参照[药代动力学数据])4.下列患者慎重给药:(1)对青霉素类药物有过敏史的患者;(2)本人或父母、兄弟中,具有易引起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过敏症状体质的患者。(3)严重的肾功能障碍患者(参照[药代动力学数据])。(4)经口给药困难或非经口摄取营养患者,全身恶 |
如果患者出现肝功能不良的体征或提示性症状,如无法解释的恶心、厌食或疲倦、或黄疸、黑尿或无色粪便时,应当确认是否为肝源性,并终止特比萘芬治疗(见不良反应)。在已有肝病的患者中进行的单剂量药代动力学研究表明,特比萘芬的清除率降低50%,在前瞻性的临床试验中未开展伴有慢性或活动性肝病的患者使用特比萘芬的研究,因此不做推荐。肾功能受损的患者(肌酐清除率不足50ml/分钟或血肌酐超过300(mol/l)应当服用正常剂量的一半。体外研究表明特比萘芬抑制CYP2D6的代谢,因此,如果同时服用的药物的治疗窗较窄时,应该对接受主要由该酶代谢的药物,如三环类抗抑郁药(TCAs)、β-阻滞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以及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s)B型进行伴随治疗的患者,进行监测。(见药物相互作用)。口服本品对花斑癣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