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1.本品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各种结核病的初治与复治,包括结核性脑膜炎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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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是利福平。 |
甲磺酸帕珠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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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吉林省东盟制药有限公司 |
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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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2022106 |
国药准字H2005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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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1.本品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各种结核病的初治与复治,包括结核性脑膜炎的治疗。 |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引起的下列感染:(1)慢性呼吸道疾病继发性感染,如慢性支气管炎、弥漫性细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肺气肿、肺间质纤维化、支气管哮喘、陈旧性肺结核等;肺炎、肺脓肿;(2)肾盂肾炎、复杂性膀胱炎、前列腺炎;(3)烧伤创面感染,外科伤口感染;(4)胆囊炎、胆管炎、肝脓肿;(5)腹腔内脓肿、腹膜炎;(6)生殖器官感染,如子宫附件炎、子宫内膜炎;盆腔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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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1.抗结核治疗: (1)成人,口服,一日0.45g~0.60g,空腹顿服,每日不超过1.2g。 (2)1个月以上小儿每日按体重10~20mg/kg,空腹顿服,每日量不超过0.6g。 2.脑膜炎奈瑟菌带菌者: (1)成人5mg/kg,每12小时1次,连续2日。 (2)1个月以上小儿每日10mg/kg,每12小时1次,连服4次。 (3)老年患者,口服,按每日10mg/kg,空腹顿服。 |
用法:将本品0.3g用100ml0.9%氯化钠注射液溶解后静脉滴注。用量:一次0.3g,一日二次,静脉滴注时间为30-60分钟,疗程为7-14天。可根据患者年龄和病情酌情调整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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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对本品或利福霉素类抗菌药过敏者禁用。 2.肝功能严重不全、胆道阻塞者和3个月以内孕妇禁用。 |
对帕珠沙星及喹诺酮类药物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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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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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1.本品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用于各种结核病的初治与复治,包括结核性脑膜炎的治疗。 |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引起的下列感染:(1)慢性呼吸道疾病继发性感染,如慢性支气管炎、弥漫性细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肺气肿、肺间质纤维化、支气管哮喘、陈旧性肺结核等;肺炎、肺脓肿;(2)肾盂肾炎、复杂性膀胱炎、前列腺炎;(3)烧伤创面感染,外科伤口感染;(4)胆囊炎、胆管炎、肝脓肿;(5)腹腔内脓肿、腹膜炎;(6)生殖器官感染,如子宫附件炎、子宫内膜炎;盆腔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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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消化道反应最为多见,口服本品后可出现厌食﹑恶心﹑呕吐﹑上腹部不适﹑腹泻等胃肠道反应,发生率为1.7%~4.0%,但均能耐受。 2.肝毒性为本品的主要不良反应,发生率约1%,在疗程最初数周内,少数患者可出现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肝肿大和黄疸,大多为无症状的血清氨基转移酶一过性升高,在疗程中可自行恢复,老年人﹑酗酒者﹑营养不良﹑原有肝病或其他因素造成肝功能异常者较易发生。 3.变态反应大剂量间歇疗法后偶可出现"流感样症候群",表现为畏寒﹑寒战﹑发热﹑不适﹑呼吸困难﹑头昏﹑嗜睡及肌肉疼痛等,发生频率与剂量大小及间歇时间有明显关系。 4.偶可发生急性溶血或肾功能衰竭,目前认为其产生机制属过敏反应。 5.其他患者服用本品后,大小便﹑唾液﹑痰液﹑泪液等可呈橘红色。 6.偶见白细胞减少﹑凝血酶原时间缩短﹑头痛﹑眩晕﹑视力障碍等。 |
1.本品为新型氟喹诺酮类抗菌药,它的主要作用机理是通过抑制细菌DNA螺旋酶酶拓扑异构酶Ⅳ的活性,阻碍细菌DNA的复制而达到抗菌作用。2.帕珠沙星对需氧菌,一般性厌氧菌及厌氧性的革兰氏阳性菌、革兰氏阴性菌有效。与伊米配能、环丙沙星的抗菌效果相同,其抗菌谱与头孢他啶、庆大霉素相同。对临床分离的葡萄球菌属、肠杆菌属、铜绿假单孢菌、各种革兰氏阴性菌、拟肝菌及普雷沃氏属细菌有强大的抗菌活性。本品对伊米配能、头孢唑啉苷、头孢他啶的耐药菌、肠内细菌菌群、氨苄青霉素的耐药菌—流感嗜血杆菌,伊米配能、庆大霉素、单独使用或与头孢他啶合用产生的耐药菌—铜绿假单孢菌,β-内酰胺酶水解伊米配能,产生耐药菌—粘氏沙雷氏菌强大的抗菌活性。3.抗菌效果本品对铜绿假单孢菌、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具有杀灭作用。本品对铜绿假单孢菌静止期,对数增值期,稳定期均有强大的杀灭作用,作用强度比头孢他啶、庆大霉素更强。本品对稳定期的金黄色葡萄球菌抗菌效果与头孢他啶、庆大霉素相同,对金黄色葡萄球菌静止期、增值期的杀灭作用比头孢他啶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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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酒精中毒、肝功能损害者慎用。 2.对诊断的干扰: (1)可引起直接抗球蛋白试验(Coombs试验)阳性。 (2)干扰血清叶酸浓度测定和血清维生素B12浓度测定结果。 (3)可使磺溴酞钠试验滞留出现假阳性。 (4)可干扰利用分光光度计或颜色改变而进行的各项尿液分析试验的结果。 (5)可使血液尿素氮、血清碱性磷酸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胆红素及血清尿酸浓度测定结果增高。 3.利福平可致肝功能不全,在原有肝病患者或本品与其他肝毒性药物同服时有伴发黄疸死亡病例的报道,因此原有肝病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情况下方可慎用,治疗开始前、治疗中严密观察肝功能变化,肝损害一旦出现,立即停药。 4.高胆红素血症系肝细胞性和胆汁潴留的混合型,轻症患者用药中自行消退,重者需停药观察,血胆红素升高也可能是利福平与胆红素竞争排泄的结果,治疗初期2~3个月应严密监测肝功能变化。 5.单用利福平治疗结核病或其他细菌性感染时病原菌可迅速产生耐药性,因此本品必须与其他药物合用。治疗可能需持续6个月~2年,甚至数年。 6.利福平可能引起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并导致齿龈出血和感染、伤口愈合延迟等。此时应避免拔牙等手术、并注意口腔卫生、刷牙及剔牙均需慎重,直至血象恢复正常。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 7.利福平应于餐前l小时或餐后2小时服用,清晨空腹一次服用吸收最好,因进食影响本品吸收。 8.肝功能减退的患者常需减少剂量,每日剂量≤8mg/kg。 9.肾功能减退者不需减量。在肾小球滤过率减低或无尿患者中利福平的血药浓度无显著改变。 10.服药后尿、唾液、汗液等排泄物均可显橘红色。 |
(1)有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过敏性疾病家族史的患者慎用。(2)肾功能不全患者: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血药浓度持续较高;因本品中的氯化钠可解离出钠离子,可导致高血钠症。(3)心脏或循环系统功能异常者慎用。本品中含有氯化钠,易导致水钠潴留,从而使水肿症状加重。(4)有抽搐或癫痫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慎用。(5)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缺乏患者慎用。(6)本品可导致休克,所以应用本品前要详细观察有无过敏性休克病史,以便在治疗期前准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和急救监护措施,以防止休克的发生。使用时如果出现过敏性休克,除急救外,尚需密切观察患者的神智、脸色、血压,以保证患者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