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链球菌属(肠球菌除外)、肺炎球菌、化脓性链球菌属、淋球菌、大肠杆菌、柠檬酸菌属、克雷伯氏菌属、肠杆菌属、沙雷氏菌属、变形杆菌属、流感嗜血杆菌等敏感细菌引起的下列感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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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头孢特仑新戊酯。 |
本品含二丙酸倍氯米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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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葛兰素史克(天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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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84389 |
国药准字H20056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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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链球菌属(肠球菌除外)、肺炎球菌、化脓性链球菌属、淋球菌、大肠杆菌、柠檬酸菌属、克雷伯氏菌属、肠杆菌属、沙雷氏菌属、变形杆菌属、流感嗜血杆菌等敏感细菌引起的下列感染性疾病: |
因本品局部用于肺无明显全身作用,可用气雾吸入法以缓解哮喘症状和过敏性鼻炎的治疗,本品有治疗和预防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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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咽喉炎(咽炎、喉炎)、扁桃体炎(扁桃体周围炎、扁桃体周围脓肿)、急性支气管炎、肾盂肾炎、膀胱炎、子宫附件炎、子宫内膜炎、子宫内感染、巴氏腺炎、巴氏腺脓肿时:成人常规剂量为一日三次,一次50-100mg,饭后口服。慢性支气管炎、弥漫性细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感染时)、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重复感染、肺炎、中耳炎、副鼻窦炎、淋菌性尿道炎、牙周炎、冠周炎、上颚炎时:成人常规剂量为一日三次,一次100-200mg,饭后口服。对于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慎重服药,适当调整剂量和间隔。 |
成人一般一次喷药0.05-0.1mg(每撳一次约喷出主药0.05mg)一日3~4次。重症用全身性皮质激素控制后再用本品治疗,每日最大量不超过1mg。儿童用量按年龄酌减每日最大量不超过0.8mg。症状缓解后逐渐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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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对头孢特仑或本剂成分过敏的患者。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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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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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注意事项: 婴儿慎用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孕妇慎用 老人注意事项: 本品用量过大(>0.8mg/d),可出现糖皮质激素的一系列全身性不良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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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链球菌属(肠球菌除外)、肺炎球菌、化脓性链球菌属、淋球菌、大肠杆菌、柠檬酸菌属、克雷伯氏菌属、肠杆菌属、沙雷氏菌属、变形杆菌属、流感嗜血杆菌等敏感细菌引起的下列感染性疾病: |
因本品局部用于肺无明显全身作用,可用气雾吸入法以缓解哮喘症状和过敏性鼻炎的治疗,本品有治疗和预防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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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因发生过休克﹑速发性过敏反应(呼吸困难等)(频度不明),故应充分观察,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妥善处理。 2.因出现过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Lyell综合征)(频度不明),粘膜皮肤眼(Stevens-Johnson)综合征,故应充分观察,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妥善处理。 3.因出现过严重肾毒性如急性肾衰等严重肾功能障碍(频度不明),故应定期检查,充分观察,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妥善处理。 4.因出现过伪膜性肠炎等伴有便血的重症大肠炎(频度不明),故应充分观察,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妥善处理。 5.因有可能出现肝功能损伤﹑黄疸(频度不明)症状。故应仔细观察,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进行适当的处理。 6.因出现过粒细胞缺乏症和血小板减少(频度不明)症状。故应充分观察,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妥善处理。同类药(头孢类抗菌素)可出现下列严重不良反应: 7.溶血性贫血,因其他头孢类抗生素(头孢噻吩钠﹑头孢噻啶)有过溶血性贫血的报道,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妥善处理。 8.报道,发现上述症状时,应停止服药,采取服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措施,妥善处理。 |
丙酸倍氯米松为人工合成的强效外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丙酸倍氯米松气雾剂外用具有: 1 抗炎、抗过敏、止痒及减少渗出作用,能抑制支气管渗出物,消除支气粘膜肿胀,解除支气管痉挛。 2 可以减轻和防止组织对炎症的反应,能消除局部非感染性炎症引起的发热、发红及肿胀,从而减轻炎症的表现。 3 免疫抑制作用:防止或抑制细胞中介的免疫反应,延迟性过敏反应,并减轻原发免疫反应的扩展。 4 本品局部应用,对钠潴留及肝糖原异生作用很弱,也无雄性、雌性及蛋白同化激素样的作用,对体温和尿也无明显影响,吸入给药对支气管喘息的疗效比口服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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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下列情况需慎用: 1.对青霉素类或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的患者。 2.本人或直系亲属中有支气管哮喘﹑皮肤荨麻疹等过敏体质的患者。 3.严重肾功能不全的患者。 4.口服吞咽困难或非经口摄取营养﹑全身状态恶化的患者慎用。..老年患者。对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影响: 5.除尿糖试纸外的尿糖比色实验﹑本尼迪特(Benedict)实验等利用还原法进行的尿糖检查实验可出现假阳性反应。 6.服药期间,直接库姆斯氏(Coombs)实验可显示阳性结果。 |
1本气雾剂适用于轻症哮喘,急性发作时应加用其它平喘药。 2用药后应在哮喘控制良好的情况下逐渐停用口服皮质激素,一般在本气雾剂治4-5天后才慢慢减量停用。 3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4孕妇慎用。 5婴儿慎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