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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甲酚磺醛阴道栓

聚甲酚磺醛阴道栓

处方药 医保乙类 国产

湖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功能主治:妇科:用于治疗宫颈糜烂、宫颈炎、各种阴道感染。外阴瘙痒、使用子宫托造成的压迫性溃疡及宫颈息肉切除或切片检查后的止血。外科与皮肤科:用于皮肤伤口与病变的局部治疗,能够加速坏死组织的脱落,止血和促进愈合过程。耳鼻喉科:用于治疗口腔粘膜和齿龈的炎症。口腔溃疡及扁桃体切除后的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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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甲酚磺醛阴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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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聚甲酚磺醛阴道栓
聚甲酚磺醛阴道栓
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缓释微球
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缓释微球
主要成分

主要成份为聚甲酚磺醛。

本品主要成份为醋酸亮丙瑞林,其化学名为5-氧代-L-脯氨酰基-L-组氨酰基-L-色氨酰基-L-丝氨酰基-L-酪氨酰基-D-亮氨酰基-L-亮氨酰基-L-精氨酰基-N-乙基-L-脯酰胺醋酸盐。辅料成份:丙交酯乙交酯共聚物(75:25)、精制明胶、D-甘露醇,本品附加使用的注射用溶媒的主要成分:D-甘露醇、羧甲基纤维素钠、吐温80和注射用水

生产企业

湖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博恩特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93477

国药准字H20093809

说明
作用与功效

妇科:用于治疗宫颈糜烂、宫颈炎、各种阴道感染。外阴瘙痒、使用子宫托造成的压迫性溃疡及宫颈息肉切除或切片检查后的止血。外科与皮肤科:用于皮肤伤口与病变的局部治疗,能够加速坏死组织的脱落,止血和促进愈合过程。耳鼻喉科:用于治疗口腔粘膜和齿龈的炎症。口腔溃疡及扁桃体切除后的止血。

1.子宫内膜异位症;2.子宫肌瘤。对伴有月经过多、下腹痛、腰痛及贫血等的子宫肌瘤,可使肌瘤缩小和/或症状改善

用法用量

宫颈糜烂:1:80-1:100稀释的浓缩液行阴道冲洗,然后将浸有浓缩液的长棉签伸...

1、子宫内膜异位症:皮下注射。通常情况下,成人每四周一次,每次3.75mg。初次给药应从月经周期的1~5日开始。2、子宫肌瘤:皮下注射。通常情况下,成人每四周一次,每次1.88mg。但对于体重过重或子宫明显增大的患者,应注射3.75mg。初次给药应从月经周期的1~5日开始。本品注射前,应用本品包装内附加的2ml溶媒将瓶内药物充分混悬,注意混悬时勿起泡沫。

副作用

用药初期,有时会产生局部刺激症状,但很快自行消失,当治疗口腔病变时。请注意其高酸性可能损伤牙釉质。

1.对本制剂成份、合成的LH-RH或LH-RH衍生物有过敏史者2.孕妇或有可能怀孕的妇女,或哺乳期妇女(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3.有性质不明的、异常的阴道出血者(有可能为恶性疾病)

禁忌

成分

妇科:用于治疗宫颈糜烂、宫颈炎、各种阴道感染。外阴瘙痒、使用子宫托造成的压迫性溃疡及宫颈息肉切除或切片检查后的止血。外科与皮肤科:用于皮肤伤口与病变的局部治疗,能够加速坏死组织的脱落,止血和促进愈合过程。耳鼻喉科:用于治疗口腔粘膜和齿龈的炎症。口腔溃疡及扁桃体切除后的止血。

1.子宫内膜异位症;2.子宫肌瘤。对伴有月经过多、下腹痛、腰痛及贫血等的子宫肌瘤,可使肌瘤缩小和/或症状改善

药理作用

1.临床上重要的不良反应1)可能出现伴有发烧、咳嗽、呼吸困难、胸部X-射线片异常等的间质性肺炎症状(<0.1%),此时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状态。如观察到有任何异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用肾上腺皮质激素进行治疗等。2)由于可能出现过敏样症状(<0.1%),故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用药后要密切观察。如观察到有任何异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3)由于可能出现伴AST(GOT),ALT(GPT)值升高肝功能障碍或黄疸(出现几率未知),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状态,如果发生这类状况应采取适当的处置。

注意事项

本药会加速伤口的愈合过程,当坏死组织从病灶处脱落,有时甚至是大片脱落,亦无需惊恐。治疗期间避免性交,不要使用刺激性肥皂清洗患处。行经时停止用药。注意防止本药与眼部接触。对妊娠和哺乳的影响:怀孕期间,特别是妊娠晚期,任何宫颈内的局部治疗均应避免,宫颈外和阴道烧灼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本药亦不例外,此时应充分考虑药物对母婴的潜在危害,尽管动物试验表明此药无任何致畸作用,但人体试验的结果尚未获得,人们还不清楚哺乳期妇女的乳汁内是否会含有此药的活性成分。本药只能局部应用,由于不能排除与其它药物的相互影响,故同一部位避免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药物。

1.与治疗适应症相关的注意事项在用于治疗子宫肌瘤时,应注意使用本品治疗子宫肌瘤并非根治疗法。因此,原则上该药应作为手术患者前的保守疗法和绝经前的保守治疗。在使用本药的初期,未能观察到对下腹痛及腰痛有作用时,应考虑适当的对症疗法。2.与用法用量相关的注意事项1)、对用于所有适应症的共同注意事项:因为本品是作用持续4周的缓释制剂,若给药间隔超过4周,由于药物对垂体-性腺系统的刺激作用可导致血清性激素水平再度升高,引起临床症状的一过性加重。因此,必须遵守每4周1次的给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