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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组织损伤 治疗

软组织损伤治疗?

软组织损伤一般治疗

  软组织损伤西医治疗

  1.休克

  如有休克首先治疗休克(见休克节)。

  2.出血

  如有出血,应立即止血。轻微或中度出血,可采用加压包扎或填塞法止血;四肢大血管出血,先上止血带并准备尽快手术止血,术前应每30min放松止血带1次。失血较多时,应及时输液输血。出血不止时,应紧急手术止血。疼痛较重者,可给哌替啶或吗啡,也可给其他镇静剂、镇痛药。有骨折时,应适当固定伤肢。

  3.有筋膜间隙综合征和挤压综合征

  应及时处理(急性肾衰治疗见第七篇第六章)。

  4.严重闭合性挫伤的治疗

  (1)早期在肢体周围放置冰袋或作冷敷,待出血停止(一般在24~48h后),改用热敷,促进局部淤血吸收。必要时,予抗生素防治感染。

  (2)若水肿严重,影响肢体血液循环,或小腿、前臂严重挤压伤有肌肉功能障碍及动脉搏动减弱者,应早期切开减张,将皮肤、深筋膜和肌膜纵行多处切开,然后用生理盐水纱布条疏松填上流。若中毒症状严重,保留患肢将危及生命,应考虑截肢。

开放性创伤除表浅的擦伤及小的刺伤外,应尽早作初期外科处理(清创术)。

  (1)根据伤情、创口位位、大小及形状,选用氨胺酮静脉麻醉、局部麻醉、臂丛神经阻滞、椎管内麻醉或吸入麻醉。

  (2)清创术步骤及注意点

  ①解除急救包扎,创口内暂时填塞无菌纱布,创口周围先用肥皂水、清水(必要时用汽油或乙醚)洗去皮肤的血渍和污垢,剃除毛发。然后取出填塞物,清除创口内异物,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创口数次,拭干后再用无菌纱布覆盖创口,用碘酊及乙醇消毒创口周围皮肤,并辅以无菌巾。

  ②除大出血外,不应在缚止血带下清创,以免影响对组织活力的辨别。

  ③充分切开皮肤和深筋膜,彻底暴露伤道。切开方向与肌纤维、大血管和神经的走向一致,必要时在深筋膜切口两端各加一横切口,以解除其张力。

  ④沿创口边缘切除皮肤(一般不超过0.2~0.6cm)及皮下组织,注意勿损伤重要血管及神经。头皮、面部及手部的皮肤除确已坏死者外,应尽量保留。凡已失去活力的组织,均应全部切除。

  ⑤清除伤道内一切肉眼可见的异物,如致伤异物已进入深部组织,不宜寻找时间过长,以免损伤过多健组织或扩大污染范围。

  ⑥如发现神经或肌健损伤,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缝合或作定位缝合。

  ⑦彻底清创后,再用生理盐水冲洗创口,以清除一切微小异物、血块、组织碎片,并仔细止血。

  5.软组织损伤治疗

  1)创口缝合

  按致伤原因、伤后时间、创口部位、污染程度及平战时条件等,考虑创口应否作一期缝合。

  ①伤后6~8h内经彻底清创后一般可行初期缝合。损伤6~8h以后清创者,可不作初期缝合而用生理盐水纱布松填,待3d后无继发感染时再作延期缝合。但不应机械地受时间限制,应根据创伤部位及性质等酌情决定。如受伤后24~72h内的头皮、颈部及颜面部损伤以及胸、腹、关节腔等,虽受伤时间较长,如无明显感染,清创后仍可考虑作初期缝合。若创面过大、组织破坏过多、污染严重或为战伤,虽早期施行清创术,也不应作初期缝合。

  ②头部损伤经彻底清创后,创口不应有颅骨暴露,应用松动的头皮覆盖。面部损伤彻底处理后,争取初期缝合,如有感染可能,可将皮肤作定位缝合。

  ③手部伤不应使肌健和神经暴露,须用肌内和松动的皮瓣覆盖。如创口较大不能缝合时,宜及早植皮。

  ④较浅的贯通伤,如出入口接近,可将伤道间表面的组织切开,变两个创口为一个,清创后可根据平战时条件决定是否作初期缝合。伤道很深的贯通伤,须分别处理出入口,不应作初期缝合。⑤缝合时,应注意消除死腔,逐层缝合,缝后创口应无张力。

  2)清创后的处理

  ①行初期缝合的创口,必要时可置橡皮片引流,术后24~48h拔除;面部及手部创口不宜放引流。

  ②缝合的创口,如有感染或出血现象时,应立即拆除缝线,以利引流或止血;如无感染的创口,可不更换敷料,待适当时间拆线。

  ③未缝合的创口,如无感染,可在术后3~8d作延期缝合;有感染者,参照药部分处理。

  ④酌情应用抗生素,但创口内不用磺胺药或抗生素。⑤创面深、血循环差者,可酌情采用高压氧治疗;久治不愈的创面,可用表皮生长因子(EGF)或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FGF)促进愈合;创面大、愈合困难者,视情况植皮。

  6.预防破伤风常规处理

  1)基础免疫

  儿童用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作皮下或肌内注射,第一年2针,各0.5ml,间隔4~6周;次年再注射1针。15岁以上及成人用霍乱、伤寒、副伤寒甲乙菌苗、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皮下注射3针,分别为0.5、1.0、1.0ml,间隔2~4周;1年后再注射1ml。未用上述混合制剂免疫者,亦可用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皮下注射2次,各0.5ml,间隔4~8周;1年后再注射0.5ml。

  2)加强免疫

  曾经基础免疫者,可隔5~10年注射0.5ml。

  3)伤后免疫

  经全程基础免疫或加强免疫者,在未次注射1年半内受伤时,不需注射类毒素或抗毒素;超过1年半者,可注射破伤风类毒素0.5ml。开放性创伤或伤前未经全程免疫者,除注射破伤风类毒素外,可酌情在创口周围组织内或另一部位肌内注射精制破伤风抗毒素1500~3000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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